2014-03-01 18:38:35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委託他人代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漏報所得仍須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該申報對納稅義務人直接發生效力,如有漏報所得情事,仍應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林姓納稅義務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委託王姓會計人員代為填報,虛報已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漏報營利所得,經該局查獲,除補徵稅額並處罰鍰。林君就罰鍰部分不服,主張其係委由他人代理申報,一時疏忽,請予以減輕或免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並確定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03條第1項規定:「代理人於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本件王姓會計人員之行為既經林姓納稅義務人同意或授權,其效力自及於林姓納稅義務人,是虛列死亡親屬免稅額及漏報營利所得之違章行為,林姓納稅義務人自應負責。

該局籲請民眾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務必誠實申報納稅,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發現時請儘速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在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後,才自動補報補繳,仍需受罰

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訂定「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者,其財產交易所得額之計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相關規定,核實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如未依規定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僅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而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臺北市或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千萬元以上,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5千萬元以上之高價房屋,應以查得之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非高價房屋則按各地區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

該局呼籲,民眾如有房屋交易情形,應保留原始取得成本、費用相關證明文件,以利按實際成交價額課稅,否則將以房屋收入之一定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假贈與真逃漏  特銷稅連補帶罰

特銷稅開徵以來,各項避稅花招百出,假贈與就是其中之一,臺南某位民眾因誤信代書建議,將原本要出售的房地先贈與給兒子後再出售,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查獲認定為假贈與真逃漏特銷稅,遭受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了防止房地產的短期投機炒作,特銷稅課稅範圍主要是鎖定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另外考量避免殃及無辜,也訂定某些排除課稅的規定,例如:出售名下只有一戶房地的自用住宅可免納特銷稅,但這項免稅規定卻被有心人士利用,假藉贈與名義,製造成所有權人在出售房地時,名下只有一戶房地的形式,可適用免稅規定,規避特銷稅。

該局日前查得臺南王姓民眾在1027月間出售持有僅1個月房地之案件,王君只有該戶房地,並已於該址辦竣戶籍登記,王君自認為符合特銷稅免稅規定,因此未向國稅局辦理特銷稅申報及繳納稅款。惟經詳細查證後發現,此房地係王君母親於102年初購入,1026月間贈與給王君,王君受贈後不到1個月就以800多萬元出售過戶與陳君。

國稅局同時查得王母名下擁有多筆房地,在特銷稅尚未實施前,每年均有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經該局向買受人陳君查證,更進一步發現王母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前,王母與陳君就已經完成房地買賣的議價簽署成交,並收取訂金,王母在取得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免稅證明後,再改以王君名義與陳君重簽買買契約書;王母後來也坦承係採信代書建議,以為可以節省特銷稅

王母先以贈與方式將房地過戶與王君,再利用王君名義出售,以符合特銷稅免稅規定,藉此規避特銷稅,南區國稅局最後核定,王母除應補徵特銷稅125萬餘元外,還需負擔300多萬元的罰鍰

國稅局再度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非自住房地,應依規定誠實申報特銷稅,切勿利用他人名義銷售,否則一旦被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尚需處3倍以下罰鍰

收費停車場應否課徵營業稅

民眾來電詢問,為何有些收費停車場只開收據,有些開立統一發票,有些甚至不開任何單據,做法不一致?

南區國稅局表示,停車場如對外營業收取停車費,即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但合於下列規定者,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或依法得予免稅:

1.各級政府管理之公有路邊及路外停車場,依據「停車場法」第4條規定設置停車場作業基金專款專用,且停車費係依同法第31條授權由地方政府訂定並經地方議會審議通過之收費標準收取,民眾如未繳費,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規定予以裁罰,則該停車費收入核屬具有規費性質,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2.營業人接受各級政府委託經營公有停車場而收取之停車費,如符合上述規定,則該停車費收入為依法應徵收之規費,免營業稅。如未符合規費要件,則應由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予消費者,依法報繳營業稅。

3.學校提供停車場與該校教職員工及學生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如屬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則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請業者自行檢視是否已依規定辦理登記,如平均每月銷售額超過20萬元以上,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