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遭冒名登記為公司董事或股東致受限制出境自救之道
賈君來電詢問,其遭冒名登記為甲公司董事,且因甲公司滯欠鉅額稅款而被國稅局依法定清算人身分限制出境,該如何解決?若次月必須出國,能否來得及解除出境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遭冒名登記為公司董事(或股東),可向法院提出與冒用公司間委任關係不存在之民事訴訟,待日後法院判決後,再依判決結果據以申請;至法院判決之前如急須出國,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提供足額擔保品申請解除出境限制,並於擔保具結書上載明提供擔保者身分、解除擔保責任及返還擔保品之條件及期限,日後若能取得委任關係不存在之確認判決,依約定可申請領回擔保品。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遇有任何需要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如:求職、委任代辦業務…等)時,務必謹慎小心,以避免無辜遭受禍端;同時警告有心人士,冒用他人身分或偽造他人授權文書,將面臨司法機關刑事責任追訴,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
出售持有2年內房地應自行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條例規定,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規定情況外,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年10月出售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該局乃於102年3月21日函請甲君說明,並查得甲君出售該房地並無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非屬特種貨物範圍之適用,予以補稅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因不熟知特銷稅條例規定,且接獲通知後已補報補繳稅款,請予免罰。該局以甲君出售該房地核屬應課徵特銷稅範圍,甲君雖補報補繳稅款,經查係於該局發函通知後,始補報補繳稅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要件不符,自無免罰之適用,甲君未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報繳特銷稅,核有過失,自應受罰,駁回其復查申請,並確定在案。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規定外,務必於特銷稅條例規定之申報期限內,自行申報特銷稅,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