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國稅局「呼速得」預約免下車服務,省時又便利!
南區國稅局為節省民眾洽公時間,於所屬各分局、稽徵所全功能服務櫃台提供「呼速得」預約免下車服務,民眾可用網路預約申辦儲蓄免扣證、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違章欠稅查復表、國稅各項申請書表、宣導資料、所得及財產資料(不包括被繼承人及債權人查調債務人之所得及財產資料)等7項服務。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需上述資料,可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sa.gov.tw),輸入個人基本資料、申請項目及案件領取處等欄位後,按「送出」即完成預約程序。服務人員將以電話通知取件時間,民眾只要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到指定處所取件簽收即可;如係委託代理人領取,應加附蓋妥申請人印章之委託書正本及其身分證影本(切結與正本相符)、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及印章。
被繼承人死亡應納未納地價稅及房屋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土地房屋,其相關地價稅及房屋稅,只要是繼承日還沒繳納,都可以當作被繼承人死亡前之應納未納稅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至可扣除金額,以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及房屋稅,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的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計算。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於102年4月5日死亡,102年房屋稅100,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自課稅始日101年7月1日起至死亡日102年4月5日計有279日,再依279日占全年天數比例(102年為365日)計算房屋稅可扣除應納未納稅額為76,438元(100,000×279/365)。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地價稅或房屋稅繳款書,並依前述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主張自遺產總額中減除,以維自身權益。
個人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或承受抵押物之課稅方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不良債權,嗣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不良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或聲明承受抵押物時,即應計算「處分債權損益」申報綜合所得稅;倘嗣後將取得之抵押物售予第三人時,再計算處分抵押物之損益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7年3月26日以價金470萬元購入債權,嗣於97年10月9日參與法院強制執行程序,以680萬元之價金拍得該債權抵押物(3筆土地),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價金,經該局查獲,扣除債權取得成本470萬元及相關費用70萬元,核定處分債權之財產交易所得為140萬元,歸課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甲君對上開核定不服,復查主張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免稅,其雖係承受抵押債權人之地位,而承受債權,惟其承受後,亦為土地所有權人,因此不應核課綜合所得稅。經該局以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益。因此,甲君係以購入之債權來換取抵押物所有權,自為財產交易行為,而有財產交易所得,且屬應稅之財產交易所得,並非出售土地之所得,自無甲君所稱免納所得稅之情事,駁回其復查申請,甲君仍不服,提起訴願亦遭駁回。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以取得之債權抵繳拍賣價款或聲明承受,而取得抵押物時,即是處分債權,與出售抵押物係屬二個不同之法律關係,如有所得尚未申報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以免遭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