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30 19:58:35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要保人非被保險人  保單遺產課稅大不同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時,當被保險人萬一不幸發生意外死亡時,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可免計入要保人遺產課稅;反之,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如要保人死亡,其以他人為被保險人購買之保險,該保單價值即屬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某件王姓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案,王先生在死亡前2年內出售多筆土地,收取價款多達3千餘萬元,可是,其繼承人卻申報王先生遺留存款僅1千餘萬元,因二者金額差異甚大,經該局詳細追查土地價款資金去向,發現王先生在生前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多筆壽險,王先生雖然是要保人,被保險人卻為其配偶及子女,也就是說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要保人死亡並不會涉及保險給付,反而是王先生為其配偶及子女投保的保單價值屬要保人(王先生)的遺產,該局最後按王先生死亡時保單價值2千餘萬元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及裁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要保人如非被保險人,當要保人死亡時,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其保單價值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民眾宜詳加留意,以免遭查獲補稅並處罰。

僅有一戶房地且未供營業使用或出租,仍需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始得免課特銷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對不動產課徵特銷稅之立法理由,旨在健全房屋市場,爰參照土地稅法相關規定,定明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予以排除課稅,該條例第5條第1款乃參考土地稅法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一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6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未依規定申報特銷稅,經該局以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系爭房地前均未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乃予補稅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名下僅有該房地且未供營業及出租使用,不應課徵特銷稅;經該局以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均未於系爭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不符合法定要件,乃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進一步指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契約訂定日前辦竣戶籍登記,籲請民眾於銷售房地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不符法定要件而遭補稅處罰。出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險費,租金所得之扣繳稅額應如何計算?

臺南市吳小姐來電詢問,甲公司向乙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如乙君要求由甲公司負擔租金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時,租金所得之扣繳稅款應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承租人(扣繳義務人)給付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租金所得時,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若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則免予扣繳。另依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規定,承租人(扣費義務人)給付租金時,單次給付金額達5,000元,應按規定之補充保險費率2%扣取補充保險費。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租賃兩造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履行納稅義務,或代出租人支付租賃財產之修理維持或擴建費用,或代出租人履行其他債務,則承租人因履行此項約定條件而支付之代價,實際即為租賃財產權利之代價,與支付現金租金之性質完全相同,因此,扣繳稅款應以包含扣繳稅款及補充保險費在內之給付總額為計算基礎。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君(境內居住者)承租房屋,約定甲公司每月除支付租金6萬元外,還須負擔乙君租賃所得之扣繳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之補充保險費,因此,租金扣繳給付總額應為68,181元【60,000÷〔1(10%租金扣繳率+2%補充保險費率)〕】;扣繳稅額為6,818(68,181×10%)

境外稅額扣抵,以繳納日匯率計算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但書規定,將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者,除應按國外所得額計算可扣抵限額外,亦應以境外所得額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以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應納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稱國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之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而可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另依財政部102101日台財稅字第10200074100號令釋規定,「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以該國貨幣繳納之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為新臺幣之金額。

該局查核某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在A國取得技術服務收入於計算國外稅額可扣抵限額時,將該筆技術服務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並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而且是以當期結算時之匯率換算抵繳稅額;經國稅局依規定重新計算國外所得額,並依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計算可扣抵之限額後,調整補稅約100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以境外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計算當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可扣抵限額,其已納之境外所得稅,亦應以該國貨幣實際繳納稅款日之匯率換算新臺幣金額,並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始得扣抵國內之應納稅額。

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未繳或短繳案件已發單開徵

南區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繳納期間已於930日截止。該局已依所得稅法第68條第2項規定,按公司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計算其暫繳稅額,就未繳或短繳案件加計1個月利息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通知營利事業自行向行庫繳納。該局轄區內營利事業102年度暫繳未繳及短繳案件,經核定補徵2,683件,補徵稅額新臺幣34,695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指出,本次核定案件繳納期間為1021116日至1130日(繳納期限因逢星期六而順延2天至122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接獲繳款書後在繳納期間內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或利用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繳稅,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稅額在2萬元以下者,更可就近到統一、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預售屋買賣賺取差價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自動報繳所得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預售屋在尚未取得該預售屋(含土地)所有權前出售,係屬「權利」移轉,非屬「不動產」產權移轉,不是特銷稅課稅範圍,但必須依所得稅法規定,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近年來因部分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造成鄰近繁榮地段紛紛推出高科技多功能的高價豪宅,由於銀行存款利率仍持續低檔而預售屋僅需預繳小額訂金情形下,有不少投資客轉以買賣預售屋賺取高額利潤,甚至流行以「紅單」方式轉手賺取價差。所謂「紅單」,就是指預售屋接待中心使用的「購屋預約單」,通常投資客只要在預售屋正式開賣前(稱為預售屋買賣之潛銷期間),給付少額的訂金取得預約單,就可取得優先承購權,等到預售屋正式開賣後,建設公司調高房屋售價,有預約單者就可以較低價格購得房屋,所以「紅單」的需求日增,轉手價差水漲船高。

為維護租稅公平,查核預售屋及鉅額房地交易案件已列為財政部專案查核重點項目,除透過建商、代銷商、房屋買賣仲介業、各縣市政府建管課等管道蒐集資料外,尚會透過調查相關資金流程查核交易情形,以遏止刻意炒作賺取差價而漏未申報納稅之情事。

基於「愛心辦稅」理念,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個人如有買賣預售屋或紅單之情形,應妥善保存讓渡書或契約書及買賣相關收支憑證,確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前年度如有是類所得而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及加計利息,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要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