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30 19:52:04蔡永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夫妻離婚時給予另一方財產,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陳先生來電詢問,其與太太離婚時,要給與太太財產,會不會課到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非屬贈與行為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內容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之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之給付,應由主張者負舉證責任,如其無法證明係屬離婚當時約定之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應課徵贈與稅。
若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本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贈與子女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免贈與稅,但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應繼續作農業使用,否則稽徵機關會追繳應納的贈與稅。又受贈的農地於列管期間回贈原贈與人,如仍作農業使用,免追繳贈與稅、免列管 繼續作農業使用。惟國稅局會列管追蹤回贈的農地後續流向。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父)將農地贈送乙君(子),乙君因經商失敗,遭債權人索債,而擬將受贈農地出售償債,惟農地尚在5年列管期間內,為避免被國稅局追補贈與稅,而將農地回贈甲君,甲君隨即將農地出售,其價款部分匯入乙君帳戶,部分償還乙君之債務,具屬贈與行為,惟甲君卻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農地回贈常有特殊原因,國稅局會列管追蹤,如於短期內出售,又涉及贈與情形(如前揭例子),記得申報贈與稅,以免被查獲時除補稅外又遭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