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坊間盛傳利用名下無房產之他人名義買賣不動產,即可進行炒房,不必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該局特別針對疑似無資力人頭短期買賣房地產案件,加強選案查核。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日前查獲甲君名下有多筆房產,在特銷稅條例施行前亦有多筆不動產財產交易紀錄,然在特銷稅條例施行後即無買賣紀錄,經該局深入查核後發現甲君為規避特銷稅,利用名下無房地產之姪女乙君買進房地,再安排乙君符合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情況下銷售房地,故而免課特銷稅。本案查得乙君於101年2月間以總價1,250萬元購入台北房地,其購屋頭期款全數由甲君提供,貸款利息亦由甲君支付,隨即於101年7月間以總價1,360萬元之價格銷售與丙君,丙君匯入乙君帳戶之價金,短期間內即陸續現金提領一空,遂而查獲甲君利用他人名義買賣房地,逃漏特銷稅。除補徵甲君特銷稅204萬元外,並處所漏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再次呼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在2
年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務必要誠實申報繳納特銷稅,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得不償失。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我國綜合所得稅採累進稅率課稅,所得越高者須繳納較多稅捐,因此常有高所得者利用子女、親朋好友名義分散個人所得,藉以規避適用較高之稅率,經國稅局查獲反而遭補稅處罰。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循合法途徑節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較常見的分散所得之方式,主要由高所得者先借用子女、員工或其他第3人之名義開立帳戶,存入資金後進行投資理財,產生之利息或營利所得,則由子女或第3人以較低之稅率繳納綜合所得稅,達到減少租稅負擔的目的。此類案件,國稅局可運用所蒐集資料及查核技巧,釐清資金歸屬,使逃漏實情無所遁形。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年紀尚輕,獲配上市櫃公司股利1百餘萬元,經追查購買股票之資金來源係自叔父乙君帳戶轉入,出售股票之資金則匯入乙君帳戶或由乙君配偶領現。甲君則表示因投資理財之需而向乙君借貸資金,出售股票後即返還乙君。經查證乙君歷年申報綜合所得稅適用最高稅率為40%,主要所得類別為營利所得,投資之上市櫃公司亦與甲君相似,案經乙君坦承甲君帳戶係其所借用,除補稅外並加處1倍之罰鍰。
民眾如有類似情況,在未經檢舉或查獲前,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加處罰鍰,而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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