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借牌營業有刑責!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凡從事承攬工程,對外營業收取報酬之行為,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營業登記,並繳納稅捐。違反規定者,會被依法追繳稅款,並處以罰鍰。如借用他人營造業登記證從事承攬工程,並以該未實際承攬工程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領款之憑證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規定,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其刑責。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有意承攬公共工程,因本身未具營造廠資格,竟借用符合資格之乙公司名義與證件承攬工程,經人檢舉東窗事發而遭偵辦調查,甲君除遭該局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計達3,000餘萬元外,甲君及乙公司之代表人則分別被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及第43條規定移送法辦,經法院判決渠等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協助他人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有案。
該局提醒轄內營造廠商,勿隨意將營造業登記證提供他人投標承攬工程,或代他人在建築申請書上蓋章表示承建,並代他人開立統一發票交付使用領款等;同時也呼籲欲承攬工程之個人,請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按自身具備資格,從事承攬工程,勿借用他人證照承攬工程,補稅及罰鍰等金錢損失事小,判處徒刑則非同小可,請納稅義務人多加注意。
房屋被法院拍賣如有所得,仍應核課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李先生來電詢問:其名下乙棟房屋,於100年間經法院拍賣,已血本無歸,為何還被補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經常誤解房屋被法院拍賣,既未取得法院分配售屋款,就無所得;惟房屋經法院查封拍賣係出售房屋的一種方式,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仍與一般自行出售者相同,需與其他各類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若未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法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又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以成交價額減除成本費用之差額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核定之當年度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李先生若認為其房屋遭查封拍賣並無所得,應提出原始購置房屋之實際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如契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等相關資料,佐證該房屋拍賣成交價額小於原始購置成本費用,若其未能舉證,國稅局仍會以該房屋評定現值按成交年度財政部公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歸課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