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21 21:56:32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表示

代理記帳業者受委任執行業務應具委任書

【民正新聞記者:蔡明攸台南報導】營利事業為了節省經費及專業經驗考量,常會將會計記帳及報稅等事宜委託給代理記帳業者處理,尤其中小企業最為常見,代理記帳業者接受營利事業的委託代理時,除了要注意應與委託的營利事業訂立委任書外,還要注意營利事業所委託的事項必須符合法令規定的範圍,才能接受委託。

南區國稅局表示,合法的代理記帳業者有兩類,一為記帳士,另一為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理記帳業者接受委託代理各項業務時,應與委託的營利事業訂立委任書,委任書內容應記載包括委任人與受委任人雙方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委任案件內容、委任權限及委任日期等,而且委任書必須隨同代理案件一併送至該案件之受理機關。

該局進一步說明,代理記帳者接受委託代理時,必須注意是在已登錄區域內,而且是下列的業務範圍,才能執行: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商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該局特別強調,上述代理記帳業者可以接受委託的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南區國稅局為提供代理記帳業者下載運用,已將委任書格式建置於該局網站(網址:www.ntbsa.gov.tw)之便民服務/代理記帳業者專區,請多加利用。

新修正「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4)及「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格式將於10271日上路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國外勞務,除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但書規定,為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者,且其所購進之勞務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餘皆應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原規定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4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如有購買國外勞務,須另行以「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繳納該筆營業稅,不能併同當期404申報書一起申報繳納,不但申報不便,亦容易造成逃漏。為解決此問題,財政部已核定修正404申報書及408繳款書格式,並自10271日起實施,以404申報書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102715日前申報1025-6()營業稅時,即可適用新格式,購買國外勞務只要併同404申報書一起申報繳納即可。至非屬使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404)申報繳納之營業人(例如:小規模營業人、個人),如有購買國外勞務情形,仍應另行以408繳款書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服務轄區內營業人,該局對使用404申報書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將逐一通知輔導,如有疑問可以就近洽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應保存交易文件以供查核,否則遭剔除補稅,損失可大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提示雙方簽訂之合約、結匯證明書,或銀行匯付、轉付之證明等相關文件,非屬代理商或代銷商,無法提示合約者,應於往來函電或信用狀載明給付佣金之約定事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之支出須與營業有關始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除須有支付佣金之事實,仍須證明該項佣金支出係與營利事業之業務有關而且為必需者,如無法提示仲介商之仲介事實文據,證明確有仲介事實及支付該佣金之必要,該筆佣金支出不准認列。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8百餘萬元,該局初查時以甲公司無法提示居間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剔除認列並補徵稅額2百餘萬元。甲公司不服,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遂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判決認為,甲公司雖提出銀行匯出匯款資料及乙公司開立的發票,惟只能證明甲公司有匯款給乙公司的事實,而所匯款項是否即為佣金支出,並非無疑,且甲公司所提的證明文據亦不能證明乙公司確有居間仲介的事實,自不能僅憑該匯款的事實遽認甲公司於96年度確有該筆佣金支出。

南區國稅局籲請,營利事業應妥善保存交易相關原始憑證,如往來文件、傳真、書函及足資證明交易事實的文據,以憑認定,避免日後因舉證困難而影響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