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14 21:22:32蔡永源

南區國稅局表示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及客戶旅遊費用之課稅規定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 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的費用,以前一直都

是列為「交際費」,但自10211日起,營利事業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非屬「交際費」範疇,應按「其他費用」列支,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與納稅義務人。

    該局說明,依一般商業經營情形而言,「交際費」係為推廣業務、增加業務往來、建立良好之經營關係,而用於交際應酬及餽贈所發生之費用,其與獲取營業收入並無直接之因果關係。因而,營利事業如與經銷商或客戶約定,以達到一定購銷數量或金額為招待旅遊之條件者,該營利事業招待經銷商或客戶國內外旅遊之費用,性質類似獎勵金之促銷費用,不宜歸屬為「交際費」,而應按「其他費用」核實列支,可不受交際費限額之限制。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上述約定條件之招待經銷商及客戶國內外旅遊費用,除了要正確申報為其他費用外,還應注意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予接受招待之經銷商或客戶,該等經銷商或客戶亦應相對自行列報「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或個人綜合所得總額,繳納所得稅。

負責人因欠稅被限制出境,是否會因公司解散而改限制清算人出境

    甲君來電詢問,某公司解散進行清算並選任其擔任清算人,由於該公司解散前因滯欠稅款,經稽徵機關限制負責人乙君出境,其是否聲報就任清算人後即成為被限制出境對象?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之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台幣200萬元以上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經限制出境後如有變更負責人,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倘公司解散進入清算,非由原負責人而係他人擔任清算人者,應繼續限制原負責人出國,且無須再就相同欠稅限制清算人出境;至公司解散進入清算後始限制出境者,則以變更後之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惟

清算人如為法院選派或由公司股東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擔任者,不予限制出境。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在依法解散清算前法人人格仍然存續,清算人於辦理清算業務時,應將公司稅捐繳納後始得分配賸餘財產,如違反規定,清算人就未繳清之稅捐應依法負繳納義務,籲請清算人宜恪盡責任依法清償稅捐。

1027-8月期統一發票起,每期無實體電子發票加開2,000個專屬中獎號碼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提高民眾消費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之誘因,財政部規劃「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並自1027-8月期統一發票起,每期無實體電子發票加開2,000個專屬中獎號碼,每個中獎號碼獎金新臺幣2,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無實體電子發票(即以載具索取電子發票)占整體電子發票之比率僅6%,為鼓勵民眾消費時多利用手機條碼、會員卡、icash卡、悠遊卡等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列印紙本,特訂定其專屬獎項,並自1027-8月期統一發票起,每期抽出2,000個專屬中獎號碼(含2位英文字軌及8位阿拉伯數字號碼),民眾以載具索取之電子發票若同時對中統一發票各獎別及無實體電子發票專屬獎項號碼,可選擇較高之獎額兌領。

    該局呼籲民眾購物時要記得使用載具索取電子發票,不但響應環保愛護地球,中獎機會多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