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跨年度之銷貨退回應如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民正新聞記者:蔡永源台南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銷售並運交客戶之貨品,或因顏色、尺寸、形狀等規格不符、品質有瑕疵,而遭客戶要求退回時,該銷貨退回金額應列於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並應取具客戶出具銷貨退回證明單等相關文據。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A公司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於上(99)年11月銷貨開立發票5,263萬元給B公司 ,但因部分貨品有瑕疵,於100年2月遭B公司退貨計489萬元及填發銷貨退回證明單,A公司誤將該銷貨退回列於99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致短報收入489萬元,依財政部67年7月3日台財稅字第34268號函規定,營利事業之銷貨因貨品瑕疵於次年度發生退回,其銷貨退回因所屬會計年度不同,應列為次年度銷貨退回處理。依此例應列為100年度銷貨退回,而非列為99年度銷貨收入的減項 ,該局乃將該銷貨退回489萬元調整補稅。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有發生跨年度銷貨退回時,應正確列報於貨品實際退回年度之銷貨收入減項,以免申報錯誤而遭補稅。
營利事業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錯誤應如何申請更正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本(102)年5月31日截止,惟最近常接獲營利事業來電詢問,如果申報錯誤應如何辦理更正?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後,倘發現申報的資料內容有填載錯誤須提出更正時,可填寫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更正,更正方式說明如下:
1、營利事業原採媒體或網路申報,於6月30日前申請更正者,得以媒體方式辦理,需檢附(1)更正申請書、(2)更正前後之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及10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3)更正後媒體檔光碟片(磁片)及(4)相關附件;惟逾6月30日始申請更正者,則應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並以書面提出更正。
2、營利事業原採人工申報者,僅能以人工填報更正資料,需檢附(1)更正申請書、(2)更正前後之申報書表,例如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資產負債表等及(3)相關附件。
上一篇: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下一篇:南區國稅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