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柯式民主
2015年02月08日 04:10 中時電子報
柯市長就任之後用民意測驗方式,就人事任命與政策決定作出一些決定。又大張旗鼓組織了非法定機構「廉政會」嚴查前朝五大弊案。在欣賞精彩的政治連續劇之餘不免有些想法,提供各位看倌兒飯後談助。
柯市長上台最經典的戲碼是「I-Voting」。將勞工局、文化局等單位首長以網路民調決定人選,又以此方法決定公館徒步區存廢。
I-Voting是真民主嗎
從純理論而言,一個既有能力又有效能的理想政府,應該是由有智慧的哲學家領導的專制政府。但是由於「哲王」( Philosopher King )之不可多得,且其繼位之問題難以解決。於是,人們寧可接受品質不高且效率不好的民主制度。至少可以確保國家不會走向極端,而使人民權益受損。
由於人類智力得分布有才智愚劣的差異,若要使民主政治得以落實,並朝向較高品質發展,間接民主與意見溝通乃有其特殊之重要性。只有經過言論自由與結社自由的保障,才能讓意見充分交流,以提升意見的品質。
劣質民意作用的結果
會議經由間接民主,可以選舉才智出眾的人士代議政事,自然可以提高民主政治的品質。而且只有經由這些有智識的人深入了解情況,才能替人民作出最好的選擇。李普曼教授(Walter Lippmann, 1889-1974)在其《民意原理》(Public Opinion)一書中闡述甚詳。
未經意見溝通討論,僅由網路統計單純樸質的個人看法,依舊是麤糙劣質的意見。台北市忠孝東路公車專用道打除與全面拆除頂樓違建兩項決策,從第一印象都是對的,可是在執行上卻有產生其他視角的觀察討論,又有了轉彎可能。於是,公車專用道拆了一段又留一段;頂樓違建3間可留兩間。這些都是麤質民意作用的結果。
直接民主是盲目印象
粗淺的看法會以為能用直接民權,何需間接民權?代議民主是因為硬體不足以支持地域廣袤的人口分布,不得已的折衷方案。殊不知直接民主所的結論只不過是盲目印象的調查,頂多是常識判斷的累加。
經由議會參與專家聽證討論與深入調查了解後的抉擇,才能產生優質的判斷。近日來,「柯式民主」大行其道,從台北蔓延到各地,無分藍綠似乎非I-Voting即非民主,豈其然乎?
公權力如何委託代行
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機關之管轄權,故有所謂管轄恆定原則,其用意除有貫徹行政機關應依法執行其法定職權外,尚有保障人民權益之作用,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程序而遭受不利益。
吳庚大法官於其所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說明甚詳。《行政程序法》第16條,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且應公告。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公權力行使之權限移轉。公權力固然得以行政契約或行政處分為移轉之委託,但是有許多公權力之性質使然未必可以委託而轉移。
「柯式民主」另外一場大戲便是廉政委員會。
須依法授權查案防弊
廉政採一條鞭體系。廉政事項歸屬法務部主管,設有廉政署。廉政署尚配有檢察官駐署,除提供偵辦調查之專業智識外,尚可依其身分向法院聲請搜索、監聽、羈押等司法強制。
監察院依《憲法》規定,對公務員違法或失職得依法調查,調查結果並得行使彈劾、糾舉、糾正之權。監察院並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等法,可針對公務員之行為進行調查監督。監察院與法務部檢察署、調查局、廉政署,共有4套人馬作為防弊肅貪的機制,各有查案之權力。
產生體制外的黑機關
台北市政府廉政會是個體制外的「黑機關」。既無法定職權,又無法規依據,如何作「權限委託」於非公務員之人?即使廉政會是為了查明所謂「五大弊案」之內容,以便台北市政府得以妥適處理公共工程契約。但其功能也僅止於調閱市府自身所有之案卷,其與社會所認知的「廉政」恐有巨大落差。
監察院與法務部之查案,非但各有法定之強制權為工具,且有專業之調查人員可茲派遣。廉政會成員固屬一時精英受社會敬重。但是,有將無兵且乏武器,能如何查案,令人擔憂。
無論監察調查或司法調查都以祕密為原則。政府案卷內更不乏機密部分。將機密文件交付於非公務人員,其交付之人有無刑責,不能無疑。
能繼續贏得多少支持
公務員擔任調查工作,自須依循公務人員服務規範並有法律責任。廉政會非由公務人員組成,如何保密?如何課其責任?不能沒有規畫與準備。
近年行政體系對監察院之糾彈聽之藐藐,諸多案件俱已查明,猶虛與委蛇,固甚可恨。但是,計畫中台北市廉政會,未來每兩個月開會一次,每年提出廉政監督報告,能有如何之作為?柯市長驚人之舉,能產生多少行政績效?能贏得多少民意繼續的支持?套句電影台詞:「讓子彈飛一會兒!」
(作者為前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