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2-07 17:52:49CHIEN CHIEN

參加99年台北市青年盃




目前在校生預定報名兩隊

社會乙組MOSS俱樂部報一隊

如有意願想出來玩玩球的校友請與我聯絡

另外會費部分

尚未繳納之會員請盡快繳納

青年盃賽程及日期如下

 

 

99年臺北市青年盃10人制橄欖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慶祝青年節,並為提倡橄欖球運動舉行比賽。

二、指導單位:臺北市體育處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

四、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總會橄欖球委員會

五、比賽日期:民國99314.20.21日(比賽日期、地點如有變更另行通知)

六、比賽地點:臺北市百齡球場及臺北市立田徑場

七、參加資格:凡本市籍之市民或就讀、服務於本市之各學校、機關、公司行號、團體均可組隊參加、外縣市球隊也歡迎參加。

八、報名辦法:

(一)人數:領隊、教練、管理各一人,球員十五名。

(二)日期:即日起至31(星期一)日下午五時止。(傳真、電話和email報名均可)

(三)聯絡方式

   地點:臺北市延平北路二段239號 太平國小 訓導處

   電話:0925-048-535  2553-2229*812 傳真:(02)557-5746

   Emailtprugby@gmail.com

(四)報名費:每隊新台幣壹仟元(國中、小組及大專女子組免報名費)

九、比賽分組:

(一)國小組:限 12歲以下之國小學生或同等資格學校球隊參加。

()國中甲組:限1315歲之國民中學或同等資格之學校球隊參加:隊員資格為本學期已註冊之在學學生。

   國中乙組:限13歲(七年級接觸橄欖球運動未滿一年之學生)國民中學或同等資格之學校球隊參加:隊員資格為本學期已註冊之在學學生。

(三)高中組:限1618歲之高級中學或同等資格之學校球隊參加:隊員資格為本學期已註冊之在學學生。

(四)大專女子組:限一般大專或同等資格之學校球隊參加。

(五)大專青年甲組:曾獲大專乙組前四名,可報大專甲組。

(六)大專青年乙組:限一般大專乙肆業學生參加,包括五專學生且本學期已註冊完畢之在校生組隊參加(含研究生)。

(七)大專青年校友乙組:限一般大專校友組隊參加。

(八)社會青年甲組:凡大專體育系橄欖球重點學校球隊及近二年曾參加區運或前三名之球員、球隊和大專甲組、大專乙組冠軍隊可報甲組參加比賽。

(九)社會青年乙組:

1)一般俱樂部、曾是橄欖球重點學校校友,及對橄欖球運動有興趣者均可組隊參加。

2)每隊不得超過最近二年來曾參加區運獲前三名選手四人以上。

(十)壯年組:限民國593月前出生(滿四十歲以上)之球員可報名參加比賽。

(十一)長青組:限民國493月前出生(滿五十歲以上)之球員可報名參加比賽。

 

十、競賽方法:

(一)比賽制度:

1)比賽規則:正集團要五人,其他按照七人制比賽規則。

2)各組報名只有一隊,則不舉行比賽。

3)各組報名兩隊,只比賽一場。

4)各組報名三隊,則採單循環制。

5)各組報名四隊以上,採單淘汰賽,若終場賽和時平手決勝負方式:

1.延長上、下半場各五分鐘(重新選邊)唯有任何一隊先行得分時,比賽即結束。

2.以達陣數分勝負。

3.  以加踢有進的達陣數分勝負。

4.  比罰踢(PK),跟足球一樣,先輪流踢五球,不分勝負的話,輪流一球一球踢,踢的選手必須是比賽結束時,還在場上的選手。罰踢的地點是22meter線,正對球門。

(二)循環賽記分法:

勝隊得四分,平手各得兩分,負隊零分。

紅利分數一分:1.達陣四顆或以上 2.輸的一方,輸七分或以下。

循環賽不延長,如果有兩隊積分相同,則依照以下判斷方式決定:

1. 兩隊對戰的勝方為勝

2. (總得分-總失分)較高的為勝

3. (總達陣數-總被達陣數)較高的為勝

4.  總得分較高的為勝

5.  總達陣數較高的為勝

6.  丟銅板

如果有三隊以上的積分相同,則直接以2~5的規則決定名次淘汰賽階段(決賽除外),平手決勝負方式:

1.  休息五分鐘,加賽上下半場各五分鐘(中間休息三分鐘)

2.  以達陣數分勝負

3.  以加踢有進的達陣數分勝負

4.  比罰踢(PK),跟足球一樣,先輪流踢五球,不分勝負的話,輪流一球一球踢,踢的選手必須是比賽結束時,還在場上的選手。罰踢的地點是22meter線,正對球門決賽平手

5)本錦標賽採用中華民國橄欖球協會審定之最新十人制橄欖球比賽規則。

(三)比賽時間:

(1)各組比賽時間為:上下半場各十二分鐘,中間休息三分鐘。

2)比賽中球員,經裁判允行後就得換人,各組皆可更換五人。

(四)獎勵辦法:各組錄取前三名球隊由本會頒給優勝獎盃,以茲鼓勵。

十一、注意事項:

(一)每單位報名隊數不限,每名球員限報名參加一隊,但壯年組球員如技 術、體能情況良好者,可再報社會青年甲、乙組,或大專青年校友組。

(二)代表學校球員,必須攜帶學生證,參加社會組球員,需備身分證明以備檢查,未帶證件者不得出場。

(三)棄權球隊將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四)參加比賽球隊於二十分鐘前提交出場名單,十分鐘前列隊接受資格審查。

(五)嚴守比賽時間,凡裁判鳴笛後超過五分鐘未出場比賽者,以棄權論。

(六)參加少年、青少年、大專青年組比賽應配戴護頭。

(七)各隊依照規定時間參加開、閉幕典禮。

 

本規則如未盡事宜,領隊會議時修訂,並經主任委員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