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4-11 10:04:58丞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以及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之會計處理疑義

股東無償將其債權(股東往來)贈與給公司,相關課稅規範如下:

 

一、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602420200

發布日期:106921

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以及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之會計處理疑義
(一)依據本部於10682日召開「研議公司受領股東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之會計處理疑義」會議決議。
(二)
報導期間開始日在中華民國10611日以後之財務報表,關於股東無償放棄債權或捐贈資產予公司,係股東基於股東之地位所為之行為,無論有無依持股比例,應一律認列為資本公積,本部9455日經商字0940204803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三)股東逾時效未領取之股利,應認列為資本公積,而非其他收入,本部93323日經商字第09302041230號函釋予以廢止,另本部91411日經商字第09102053510號函921229日經商字第09202260140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二、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四0二0四八0三0號

發布日期:9455

△有限公司彌補虧損釋疑

(一)查股東將資金借給公司,乃股東對公司之債權,應以「股東往來」之科目帳列「負債」項下,而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係屬對公司之捐贈,依商業會計法第42條第2項之規定,視其性質列為資本公積或其他收入。又依本部91314日經商字第09102050200號函規定,股東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入帳;而有限公司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依出資比例放棄債權者列入資本公積,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者,則帳列「其他收入」科目,合先敘明。
(二)按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是以,有限公司彌補虧損應依章程規定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辦理之。另股東依出資額比例放棄債權列入「資本公積-受領贈與之所得」。又未依股權比例放棄債權而帳列「其他收入」者,於會計年度終了為損益之計算,並依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4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帳列保留盈餘。而上開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依本法第1101項及第2項之規定經股東全體之承認,均得彌補虧損。至於本部871211日經(87)商字第87227599號函與上開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三、財政部651228日台財稅第38600號函

如營利事業之全體股東約定依持有股份比例放棄對營利事業之債權(股東往來),用以彌補自己的股權虧損時,尚無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項第1款所稱「無償免除債務」之適用,免予課徵贈與稅

 

四、財政部68323日台財稅第31866號函

獨資商號之資本主出資彌補該商號之虧損者,因該商號原為資本主個人之財產,故其出資彌補虧損非屬贈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