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23 13:57:44丞益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支出費用在多少金額以下得列當年度費用

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不超過8萬元者,得列當年度費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
自98年9月16日起,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台幣8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7條之1,於98年9月14日修正公布,前次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87年3月31日修正迄今,物價上漲已達125%以上,爰修正調高該支出金額由新臺幣6萬元調整為8萬元,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詢問,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附: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51


http://www.ntx.gov.tw/Info/InfoHotNews.aspx?ID=9857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