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19 02:06:23阿財

草木有價值嗎?

對於一個以感知能力為考量依據的功利主義者來說,一棵樹或是一朵花是無法列入考量的,因為他沒有意識或是感知能力,這也是與生態中心主義者不同的地方,但至於他們本身有沒有價值呢?這是個很難界定的,畢竟要是主張每個生態中的一份子皆有其固有價值,那一棵樹與一朵花的價值孰高孰低呢?尤其是遇到兩者衝突的時候,我們如何來進行道德上的考量?

對於Singer來說,這是個簡單回答的問題,就是那就兩者之間的價值是高低之分的,根據價值高低我們可以順利的得出該如何考量,但這並不代表這是物種主義或是一種以人類為中心的考量,他是客觀的比較,那些主張生命有其固有價值,而必須將之列入平等考量的人,除非能有一個令人接受的論證,不然我們對於無生命的萬物最多只能有間接的義務,我們不能因為其固有價值就給予道德上的考量。

但這都是就實踐上所可能遇到的問題所做的預設,我們無法確知哪一個生命比較可貴,或是一個非生命的物質不具有任何價值,也許在未來我們可以做到明確的比較,但是以目前的考量標準來看,我們將沒有感知能力的對象列入考量這是一件多餘的事。

以上是針對有生命但無感知能力的對象而言,那完全沒有生命跡象的物質呢?那更是不需我們考慮了,對於一顆石頭進行道德考量不但是多餘,而且是件可笑的事。不管有無生命,這些原本不需我們列入考量的對象,有沒有可能針對其可能存在的系統價值來進行考量呢?若是有的話,那我們不禁要懷疑,在提出這樣的系統價值之前,是否還有系統本身之外的價值存在?簡單的說,為了某物的價值而主張系統的價值,一個穩定、成長及美的生態環境,它的價值是一種固有價值嗎?也就是獨立於評價者之外的本有價值。

一般認為,Leopold的大地倫理最重要的主張就是將生態本身看成一個系統,針對這個系統若是能夠保持其整體性、穩定性、及美,則是一件對的事,反之亦然。因此將他這樣的主張歸入後來蓬勃發展的生態中心主義裡,這是針對人類中心主義的反動而來的主張,認為我們必須排除以人類為中心的思考角度,而代之以生態整體的穩定來考量。因此,一棵樹或是一顆石頭,也許都有其穩定環境的價值,為了整體生態系統,我們有將之列入考量的必要。

簡單的說,一個生物或是非生物的物質,只要具有生態價值,我們必須考量他的道德地位,這是個很奇怪的論述,換句話說,我們有可能因為某物的系統價值而賦予其道德地位,這樣的假設不就是另一種工具價值嗎?只是在這之前多了生態價值的預設。在此,我們不禁要問:生態的固有價值真的存在嗎?還是它只是一種工具價值?抑或在此談論價值而生的地位考量,一種永無可能解決的循環論證?因為,我們無法論證說一個生態系統的價值從何而來?

Singer提供了一個環境論者可能一時無法接受的說法,那就是以人類為中心來進行考量環境的重要性,就已經有了很強大的理由,不需要就其價值來考量環境的重要性,為了人類目前唯一的棲息地──地球,我們就不應該破壞環境,為了人類本身的利益考量,毀壞環境就是不對的行為,而一個生態的穩定、成長與美,當然就是對人類來說是有利的,這樣的論證似乎不需要額外的預設,也沒有價值論證上的困難。

這時,本文要做個大膽的假設:Leopold的大地倫理,是否也是一種人類中心主義的考量呢?對於後來學者的詮釋,這個問題當然是否定的,沒有人會直接認定大地倫理所說的生態價值是從人類價值而來,但也沒有證據說Leopold當時的主張不是為了人類或是某種有意識的生命的考量而來,從人類演化以及道德的由來來論證大地倫理時,人類的角色一直佔有很重要的位置,倫理考量對象的擴充也是以人類的角度而來的,將人類放置於他所謂的社群裡,這個社群的存在也許不是源自人類,但人類保護這個社群不就是為了他自己嗎?我們也許認為與其他社群內的生物地位相等,但不可能會認為我們應該犧牲我們自己而保護其他的生物,保護社群有一個簡單的理由,那就是為了我們自己,因為在這個社群裡,唯一能夠進行倫理考量的正是我們人類自己而已。

因此,結合Singer的偏好功利主義與Leopold的大地倫理,我們可以順利得一個簡單的結論:為了所有位格以及所有有感知能力的生物之利益考量,我們必須將生態的整體、穩定及美也列入利益考量的範圍之內。
阿財 2007-12-04 23:10:23

我剛查了一下,有兩種可能:

1.就是reductio ad absurdum的常用簡稱,即反證(亦稱歸謬),句子還算通順:它就是生命原則的反證。

2.文本打錯了,是reduction(削減;降級),意思就變為:它是生命原則的一個削減。

沒有前後文,所以我猜是第1種可能。

questionar again! SO 2007-12-04 14:41:01

首先謝謝你的熱心解答,對我很有幫助!
不過我又面臨一個難題了...
想再請教你是否知道&quotreductio&quot這個字的意思?
我不是指反證法喔!
句子是這樣子的:
It would be a reductio of the life principle.

阿財 2007-11-22 21:15:01

很抱歉,您所提的兩位學者,小弟都未涉獵過,不過就您說的問題,與我所研究的主題是有相關的,倒是可以與您分享一下。

(1)「capacity to suffer」其實就是一個效益主義者在探討所有的倫理議題時的預先假設,即一個道德容受者或是道德能動者所要具備有的基本條件,理由其實很簡單,一個行為的好壞就是要看它的影響是否會造成愉悅或是痛苦,對於愉悅與痛苦無法感受的生物,就無法成為考量的對象,因此「感知能力的與否」就成為了道德考量的標準。

(2)這個問題似乎是第一個問題的另一種問法,答案也類似,只有能夠表達的生物才值得我們來進行道德考量,他的判準也是出於效益主義的立場來建立的,以上兩位學者的道德地位的判準,並非原創,最早的學者是邊沁,也就是我所提到的效益主義者(utilitarianism),以感知能力來作為道德考量的標準,是這一學派的基本主張。

ps:本人只是一位研究生,回答可能會不周全,請多多指教。

以下資料可自行參考看看:http://www.ncu.edu.tw/~phi/NRAE/newsletter/no22/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