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9-09 11:30:27解影

對文化公民權的一些思考

新任文建會主委陳其南先生,於就職後提出了「文化公民權」、「生活美學」、「生活劇場」等理念,做為未來文建會的政策思考核心。

文建會在「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中,主張台灣社會政治的快速發展「已使得我們對於「公民權」(citizenship) 的思考,不必再侷限在基本人權、政治參與權與經濟平等權的訴求,而應進一步提昇為『文化公民權的新主張』」(文建會,2004)。而陳其南在文建會主委就職演說中,則強調今日台灣社會的公民資格「並非單靠選舉權或財力來證明,它還需要檢視國民的藝術質能與民眾文化能量的深化與否。」(陳其南,2004)因此文建會當前的任務乃是要進行「全面性的文化公民意識的培力」。(陳其南,同上)其內容包括:
「促進社會大眾對於文化藝術資源的享用權力 (accessibility);強化文化藝術生產的參與與義務 (participation);以文化藝術質能(competence)的提昇來塑造公民身份(citizenship);以文化藝術作為不同個體、族群與國家之間彼此溝通(communication)的公共領域,形塑不同層級文化共同體的認同基礎,追求一個審美的生活與思想共同體的台灣。」(陳其南,同上)文化公民權的核心價值乃是「主動的分享(accessibility)、參與(participation)、交流(communication)、質能(competence)」(陳其南,同上),其最終的理想乃是「建立一個基於文化與審美認知的公民共同體社會。」(文建會。2004)

文化公民權既然是做為未來文建會推動文化政策的核心,那麼在具體的政策實踐上應如何落實呢?本文試圖透過將陳其南和文建會的相關文件內容,和目前政治哲學、藝術美學的思潮,台灣文化政策的實踐現況相互對話,以進一步釐清「文化公民權」的意涵。

個人自由與社會共同利益—關於公民權概念的辯論

關於公民權的意涵,是晚近西方政治哲學辯論的主題之一。自由主義者如羅爾斯認為,個人的權利和基本自由,先於任何個體或「共同體」所認定的共同利益或善的概念。換言之任何政府、社會,都不能以「公共利益」、「共同體」之名,壓制剝奪個人的權利。然而80年代末期發展出來的「社群主義」者,例如查理斯泰勒、麥金塔等人,則批判羅爾斯的想法,將個人給孤立化、原子化,同時有鼓勵個人罔顧對社會群體的責任之嫌。事實上個人如果不預先生活在一個特定的「共同體」之中,則所謂的「個人權利」根本不會存在,連思考都不可能。因此和羅爾斯的構想相反,社群主義者主張「共同體」的存在反而是「個人權利」存在的先決條件,「個人權利」的行使不得超越社會「共同利益」的範圍。自由主義者則回應,認為社群主義者的想法,是將集體凌駕於個人之上,有鼓勵極權主義之嫌。

英國的政治哲學家查特爾墨菲(Chantal Mouffe)透過轉述斯金納的研究,評議了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間的爭論。斯金納注意到關於自由與政治的討論,在西方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存在兩種語言:一種是「關於德行的語言,它屬於那種經典的共和主義」。這種觀點認為「自由的意義就在於對國家政府的參與之中」(Chantal Mouffe,2001:42)第二種觀點則是「關於權利的語言,它表達的是自然權利的範例,可以見之於法學」在這種觀點之下,「自由有自治權(imperium)的意思,即踐履自己法律的自由。因而公民的自由就是在這種法律的保護下處理自己事務的自由」(同上)。

明顯的一些自由主義者,例如:羅爾斯、以賽伯林都較重視第二種觀點下的自由,而對第一種觀點下的自由關表示質疑。但是斯金納透過馬基維利的著作,發現可以同時包括兩種觀點的自由觀:「在《對話》中,馬基維利是這樣來提出他的自由概念:把自由看成人們追求他們的恰當目標,他們的目的能力;同時又承認,因為強制和苦役會使他們的這種個人自由不可能得到實現。所以為了獲取避免強制和苦役必要條件,人們不可避免地的就要履行某種公共職能並培養必要的德性。」(Chantal Mouffe,2001:43)

墨菲認為,社群主義的主張基本上是對的,「只有在一個特定的共同體內部那個有其權利的個人才能存在,而這個共同體就是以它自己所設定的善來規定自身的。」(Chantal Mouffe,2001:35)但是墨菲認為這個使共同體得以成立的「共同善」並非自然存在的,而是透過社會內部不同的群體之間不斷的爭辯、鬥爭中討論出來的。特別是在當代社會中,任何訴諸於某種先驗的、非歷史的自然法則而成立的共同利益,都不可能存在。公民對公共事務的參與,既是一種公民權利的行使,也是公民權利(或公民身份)得以成立的條件。而為了能有效的參與公共事務,則利用各種社會手段培養公民的能力(在亞理斯多德—馬基維理的脈絡中稱為『德行』),就變成是必要的。

文建會在「文化公民權」運動宣言中強調「國家社會共同體的認同,應從傳統的血緣、地域與族群指標,轉化提昇為對文化藝術與審美活動的共識和認知。」(文建會,2004)我們可以從中看出「文化公民權」的理念,和台灣社會目前激烈的族群、政治的衝突的相關性。但是正如同墨菲所主張的,這個共同的基礎並非來自任何的血緣、歷史、社會先驗的同一性,而是來自不同群體的討論。此之所以陳其南會強調「強化文化藝術生產的參與與義務 (participation);以文化藝術質能(competence)的提昇」為文化公民權的主要內涵,同時認為「文化公民意識的全面培力」乃是目前文化政策的中心要務。因為公民如果缺乏參與的質能,則所謂的「公民權」就必然要落空。這樣的社會要不四分五裂,要不就只能透過塑造反民主的「政治神話」塑造,來建立社會全體成員的認同感。

必須要注意的是,在墨菲的理論中不但使得「共同體」得以成立的「共同善」是非本質、非先驗的。即使是參與關於「共同善」的討論的的各組成份子、群體,其身份也是非本質、非先驗的。否則就會變成庸俗的「多元主義」,或是把社會的碎片給本質化。在共同體內部的爭論過程中,參與群體的身份認同也隨時有變異、轉化的可能。這個討論因此不是單純的兩方或多方,進行利益的討價還價的過程,而是更複雜、動態的相互學習轉化過程。

美學藝術手段與公民意識培養

利用各種文化手段、美學技術,設法在日常生活中,培養並提升人民的「公民意識」,將「公民意識」、「公民能力」的養成和發展,視為國家文化機關的任務。並非是最近才出現的政治概念。根據英國學者 Tony Bennett 的研究,從啟蒙時代以來,歐洲的學者就主張利用藝術和美學的手段,提升人民的素質,建立「公民」。同時在十九世紀的英國也已發現,博物館、美術館等文化機構對民眾的開放,可以有效地降低社會動亂,提升公民在道德上和政治上,進行獨立判斷、反思的能力。

在文建會關於「文化公民權」的討論中,也強調「中央和地方政府有責任提供足夠的文化藝術資源,滿足各地公民共 享文化的權利」,對於文化和公共藝術資源的開放,使得一般人能夠接近、利用,似乎是一般人對於「文化公民權」的最基本的想像。近年來中央和各級地方政府的文化機構,不斷舉辦各種大型藝術展覽活動,並利用各種宣傳方或贊助方式,鼓勵民眾參觀。例如:之前台中縣政府於港區藝文中心舉辦「慕夏特展」時,即用各種方式鼓勵地方中小學校進行參觀,以致在展覽會場不時可以看見許多學校用校車載著學生,大批來藝術中心參觀展覽。「慕夏特展」也成為當時中部地區重要的藝文盛事。

開放提供文化資源使為一般民眾可以接近、享用,當然是提升公民的文化、藝術質能的重要手段。但是如果國家和地方政府對於文化政策的實踐僅止於此,則反而有可能阻絕了一般民眾提升其文化藝術能力的可能。同時在不自覺間,擴大了社會的階級差異。

法國社會學家布爾迪厄,在其一系列關於文化藝術的研究中指出,關於文化藝術的鑑賞品味能力,並非如一般人所想像的,來自個人的喜好和天賦。這其中社會環境所賦予個人的「文化資本」,具有重要的因素。同時品味和喜好也常被不同的社會階級,做為區隔和分別彼此差異的工具。

在現今的教育風氣下,許多學校都會準備學習單、相關的課後作業,以便學生在參觀完展覽後,可以有更深的啟發。但是我們可以想像,但是就一位出身於城市中產階級,和鄉村的、或是工人階級的子弟,他們在日常生活中所能取得的文化資源、文化刺激其實是不平均的。對前者而言,他可以很輕易的在周遭環境中,取相關的文獻、資料以完成作業。然而對後者而言,因為環境中文化資源的貧乏,則這樣的展覽、作業,可能在無意間反而製造了他們「挫折感」。從「文化公民權」的角度來看,文化資源的開放應是促進民眾對日常生活進行觀照、反思的能力,而非對於特定美學品味的藝術的模仿和崇拜。

即使在所謂文化資源豐沛的地區,對「文化資源開放」的想像,也有再商榷之處。百老匯的「貓」劇來台灣,造成一股文化熱潮,關於「貓」劇的特色產品大為暢銷,討論「貓」、有沒有看過「貓」,變成是重要的時尚。可是有多少人能夠在」看完「貓」之後,不是透過堆積相關產品,而是利用日常生活中的物品,把自己的生活環境變得像貓的舞台一樣。能夠把吟唱、欣賞歌劇、古典音樂變成日常生活的一部份,能靜下心來聆聽窗外的雨聲、欣賞陽光灑在行道樹上的光景?沒有產生類似的能力的話,貓的流行,也不過是另一種「林志玲現象」,「粉絲」(fans)現象而已。

公民權不是只有意味著美學機構(博物館、展覽…)對民眾的開放,讓民眾能更接近這些精緻的藝術作品。更重要的是如何在日常生活中,提升民眾的美學素養。
否則國家利用各種文化手段、美學技術,設法提升人民的「公民意識」的企圖,就會功虧一簣,成為政治作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