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5-25 09:06:15Captain C

憎。專 事務所 行政篇

憎。專  事務所是Y創立的,
Y的父母籌資,Y承擔少額貸款。
先前曾經有過合夥人,Z,
不知何故,兩人解散, Z 退出後,
Y曾經獨立經營一段時間。
數年後,Y以不實資訊誘騙X加入,
X傾所有身家,在Y蓄意瞞騙公司歷史及財務狀況下,
竟然同意加入該事務所,名稱及職務都不詳。

該事務所在X加入後,非但未向X揭露財務狀況,
甚至連保險受益人都維持Z,
Y從未主動向X告知財務細節,近二十年來,
X從未見過Y的薪資明細,更遑論其他財務細節。

所有庶務由X負責,非實報實銷,而採每月固定配額,
X經常私自墊款支付新人培育及公關費用。

Y與X之間甚少溝通,每週對話不超過20句,
所有決定由Y專權判定,若X有任何意見,
Y則以X無權參與公司重大決定為由否定X。

新人A、B原本積極進取,在Y的負面示範下,
有意識及無意識向Y學習,
績效日漸低落,上進意願極低。



據本諮詢公司觀察,該事務所早已無存在必要,
Y根本毫無合作誠意,
至少絕無與X合作之意願,否則,
於法應揭露財務狀況,而非刻意隱瞞。
其他細節,更明顯顯示Y亟欲貶抑X,
足見Y自始即無與X平等合作之意與事實。

僅建議,該事務所儘早解散,以維護A、B、X之
身心健康,與未來妥適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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