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31 16:50:42劉高

因碰撞或其他事變所

蟛因碰撞或其他事變所生共同海損之债權,及事變後以迄於第|到達港時所生之|切 債權,其估價依船舶於到達第|港時之狀態所謂第一港!»係指事變到達之第-港,非全航 第三章船舶 五七之特別提款權等於一 •三六 三五美元。再依本法第二四條第四項規定,計算出每一總噸賠償之美幣數額,再從美元換算 新台幣,即可得知賠償金額。 按海商法第一 一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依立法說明(註六):「係參酌一九五七年海船所 有人貴任限制國際公約第三條及一九七六年海事求償責任限制國際公約第六、第七、第八條 對於貴任限制數額之計算標準,復參酌世界主要國家計算標準,以新台幣爲計算單位之責任 限制數額計算標準爲: 1.對財物損害之賠償以船舶登記總噸,每一總噸新臺幣1 1千元計算其數額。 2.對人身傷亡之賠償以船舶登記總噸, 向您推薦:板橋中醫  板橋租車  新店檢驗所  

出口商因已投保一切險
存之貴任限制數
際貨幣基金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