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3-12 00:40:28牛頭犬

生命的決定權

我想應該不只有我,對於《重案對決》Law Abiding Citizen裡,男主角傑哈德巴特勒將他所恨之入骨的罪犯,逮到了荒廢倉庫裡,進行那慘不忍睹的終極私刑,在觀看時,心裡頭只有痛快兩字可以形容,彷彿一肚子的怨氣全都釋放開來。

沒錯,正義就該是如此,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甚至加上數倍奉還都不為過。

所以在情感上,我是不贊成廢除死刑的。根本不需要去設身處地地感受受害者家屬的心情,光是想到那些犯人的嘴臉還有他們的行徑,就想把他們當做眼前的蟑螂狠狠地打死。

或許真的只有足夠的殘酷,才能夠遏阻罪大惡極的犯行吧!

今天早上看到了各家報紙都以顯著的篇幅,討論死刑存廢的問題,連民意論壇和網路都擠滿了這類的文章,害我以為一覺醒來、身處他鄉了咧!台灣還總算有人肯去討論真正值得論辯的題目了。



值得論辯的題目?很多人恐怕會很不以為然地說:這有什麼好討論的,該死就是該死,死刑就是不能廢除,當一個人的行為已經到達泯滅人性的地步,當然不應該讓他繼續在世界上生存,造成他人的危害,不是嗎?當然,這都是非常非常直覺本能的思考,符合人性並沒有錯誤(像我這種沒事就喜歡罵人去死的缺德鬼更沒資格唱高調),但是,難道沒有另外一種思考的方式嗎?

首先是,人真的有決定他人生命是否可以存在的權力嗎(當然,殺人者就是恣意地決定了他人的生死,而這樣的行為正是我們所痛恨唾棄的)?法官、陪審團、社會賢達、道德或宗教領袖...究竟誰能夠真的劃出那條符合公理正義、用以判決生或死的紅線呢?什麼樣的犯行,是非死不可的,而什麼樣的犯行又是情有可原的呢?這似乎都還是在某種主觀的範圍內吧(為了金錢而弒親,或是為了讓久病至親解脫而弒親,可以等同視之嗎?那麼同樣的犯行,是不是永遠都有非惡性重大的例外,還有例外的例外呢?)!那麼依賴一個性格、思慮、見識、道德都不見得/不可能完美的個人或團體,去決定一個人的存活或死亡,再運用國家機器去消滅一個人的存在,不是挺危險的嗎?

或許,你會說,誤判只是少數中的少數。好吧!或許誤判或冤枉的可能性只有0.1%(雖然我很懷疑),1000個死刑犯中只有一個,那麼套用許多反廢死刑人士的將心比心說法,如果你正好就是那個被誤判、冤枉的千分之一,你甘心伏法嗎?你如果是他的親屬,你會說因為只是0.1%,算他倒霉就讓他乖乖受死嗎?真正的人道主義看的並不是數字,而是每個真正存在的人,而死刑是不可逆的報負行為,錯殺了任何一個人,都是無法彌補恢復的。

其次,延伸自人是否有決定他人生命存在的權力問題。如果答案是有,那是否也間接地支持了安樂死與墮胎的合理性。當然,這兩個爭議性題目,在某個層面上我都是支持的。但如果惡意地擴大來看,既然可以透過制度來決定他人(通常是無法表達或被視為失能的人)的生死,那麼子女是否可以要求對於失智、癱瘓、殘疾、植物人的年老父母,施以安樂死呢(當然該會有專科醫師的診斷確認)?婦女既享有墮胎權(目前胎兒並不視為人),是不是也應享有為已出生之殘疾兒女,要求選擇死亡的權力(如果醫師診斷這嬰兒將活不過三歲或是將終生殘廢或會有嚴重痛苦之病症)?我知道我是誇大了這些事件中極少數的特例,但我的目的只是要強調,將生死權交到脆弱的人類,或是永遠補不齊例外法則的制度身上,是極其危險而且不智的。



再其次,政府或國家的存在,是否真只是為了去解決滿足「民之所欲」呢?當多數人都力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時候,政府是否該從「善」如流呢?政府這個體制的存在,不是為了要有一個更高的、更超我的理想,讓人民得以在其限制下運作嗎?殺戮本身並沒有教化的意義,只有威嚇的制約,報負與殘殺雖然過癮,但那只是叢林生存的法則,因為一個人殘忍地殺了人,所以國家體制必須重覆這個罪行,再把這個人給殺了(奪取生命和監禁的意義大不相同),滿足人民情緒上感性上的需求(也就是大快人心),那麼不要政府,大家擁槍互幹,不是更直接嗎?但這真的是我們所追求的人類理性社會嗎?

我並不是積極支持廢死刑的人權運動人士(事實上我對自己生活的興趣遠高於社會議題),甚至在某種程度上,我還覺得不只該執行死刑,還應該直播刑場畫面,或是先虐後殺,才足夠紓解人心對於殘暴惡行的憤怒。只是,在幾近於瘋狂一面倒的批判廢死刑言論中,或許還有些微小的點,是可以進一步思考的。畢竟,這個世界是不斷地在轉變的,有時多用一些理性,而非感性與直覺,去思考關於生命的問題,或許有助於讓這個世界,或是這個不太正常的社會,變得更適合生存。

這只是私人的小小想法,請不要回應我,也不要詛咒我的家人,謝謝!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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