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1 12:12:01謝小姐

請問:何謂附合於不動產之增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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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按房屋之增建部分,如非屬獨立之建物,即有獨立之出入者外,則增建部分即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增建部分之所有權(民法第八百十一條),如房屋加蓋之頂樓,廚房部份,均為該房屋之一部分,一般所指之增建部份均屬未保存登記部份,故於查封時應詳加注意是否有增建。另房屋內之裝潢如係固著在房屋者,亦應以附合物看待,即將裝潢視為不動產之一部份,但非固著之裝璜,如可移動之衣櫃,酒櫥,既無附合固定作用,故非不動產之部分。
本資料撰寫彙整:(惠雙法拍所有)

持久藥 2020-01-11 11: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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