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1 12:10:39謝小姐

請問:何謂不動產之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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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即常助主物之效用,雖非該不動產之成分,因同屬債務人所有之從物(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為不動產之效力所及,如房屋內之水、電設備等。則對該不動產執行時,其效力及於該從物,即從物部分不必另為查封行為,僅就查封該不動產,如房屋即可。是否為從物依各個案件而定,如上述房屋之水、電、窗簾、門窗、懸掛之電器燈管,衛浴設備天然瓦斯等均屬之。但非必然存在之物品,依一般社會觀念非屬從物者,如裝在牆壁上之冷氣、電話、瓦斯,則非房屋之從物,應另依動產程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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