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1 12:08:27謝小姐

請問:法拍屋拍定後為何要注意是否有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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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稅捐稽徵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土地增值稅之徵收,就土地之自然漲價部份,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又依修正之土地稅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第二項「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申報人之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得由主管機關照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收買或照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
但前項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徵收土地增值稅。」(立法院於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三讀通過,八十六年一月十七日總統公佈施行),因此在函稅捐稽徵機關查土地增值稅時應註明拍定日期,俾稅捐機關核課時計算。至拍賣公同共有土地之債務人部份權利時,依據財政部八十四年八月七日以台財稅字第八四一六四○五六一號函示解釋,仍應核課土地增值稅,即按債務人之權利部分計算之。又土地增值稅經拍賣課徵後,依契稅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即免徵契稅。
本資料撰寫彙整:(惠雙法拍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