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1 12:03:23謝小姐

請問:拍定後如不繳交價金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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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資料來源: 部份惠雙法拍撰寫.永然聯合法律事物所

按拍定人應於拍賣公告所載之期限內繳交拍賣價金,不得要求延期繳納。若拍定人未繳足價金者,執行法院應再拍賣。再拍賣時,原拍定人不得應買,拍賣公告宜載明拍賣公告宜載明「原拍定人不得應買」字樣以促其注意。

再拍賣時,應以原拍定當次所訂條件為之,不得酌減拍賣最低價額;如再拍賣之價金低於原拍賣價金及因再拍賣所生之費用者,原拍定人應負擔其差額,該項差額(假定原拍定價為550萬法院擇期開拍,然本次開拍價額如為510萬,比原拍定人所拍之價少40萬,將由原拍定人所繳交之保證金扣除40萬,補足原拍定價550萬後才可將剩於保證金發還原拍定人。

反之法院擇期開拍拍定價額如為580萬,超過原拍定價格,則將可全數退還保證金,但當初所繳交之保證金經拍定即由臺銀國庫代收,按簽呈作業流程到開國庫支票還給原拍定人,已費時傷神多時。本條規定有兩則意義:

1.對債權人於抵押權請求實現經拍定後不會因為拍定人未繳交尾款,而使執行程序被延滯及拍定價格因變動造成損失。

2.對參與投標拍賣之人警示,避免惡意搶標【如債物人利用人頭搶標,後跟本未準備繳交尾款或無能力繳交尾款,造成案建延滯無法結案干擾程序】及未詳查清楚而隨意投標,而事後決定不繳交尾款之情形)執行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原拍定人繳納之保證金不足抵償差額時,得依前項裁定對原拍定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68條之2《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7之2則)。

本資料來源: 部份惠雙法拍撰寫及永然聯合法律事物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