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1 11:07:35謝小姐

請問: 拍定人繳清價金後,尚未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前,發生執行標的物滅失,拍定人可主張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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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本資料來源: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拍賣物之交付,應於價金繳足時行之。」《強制執行法》第68條定有明文,是本條為強制執行程序應遵循之規定,如拍賣之執行標的物有部份或全部於交付前業已滅失而不存在,則就拍賣標的物已經滅失部分,無法於拍定人價金交付之同時點交與拍定人。
又「拍賣物之買受人,就物之暇疵無擔保請求權」雖為《強制執行法》第69條所明定,但本條並未免除出賣人就拍賣標的物之給付義務。準此,部分拍賣標的物既已滅失,執行法院無從點交與拍定人,取得拍賣標的物,則債務人自應返還該滅失拍賣標的物部分或全部之價金與拍定人,此有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可資參憑。準此,如於「點交」前拍賣標的物業已滅失,拍定人(即買受人)均得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已給付之價金,或請求執行法院代替債務人之地位,將該滅失部分之拍賣標的物之價款返還於拍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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