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5-16 14:12:52亞洲時代

打擊“老鼠倉”须先清理“老鼠窩”



風景




“如果有100%的利潤,資本家們會鋌而走險;

如果有200%的利潤,資本家們會藐視法律;

如果有300%的利潤,那麼資本家們便會踐踏世間的一切。”

繼上投摩根原基金經理唐建,南方基金原基金經理王黎敏等人之後,近期深圳兩家基金公司3名基金經理在檢查中也爆出老鼠倉嫌疑。

一時之間,“老鼠倉”不僅成為整個證券行業而且一躍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

在唐建和王黎敏等之後,民眾的關注點在於對“老鼠倉”涉案人員的處罰過輕,沒有刑事責任。

隨後,“刑法修正案(七)”將“老鼠倉”行為規定為犯罪,罪名補充規定(四)將該罪確定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最高可處 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得“老鼠”們除了被罰錢,還有獲刑的可能,威懾力度得以加強。

但馬克思有一句名言:“如果有100%的利潤,資本家們會鋌而走險;如果有200%的利潤,資本家們會藐視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潤,
那麼資本家們便會踐踏世間的一切。

而面對利用內幕交易非法獲取數倍甚至幾十倍超額收益的誘惑,法律的威懾力顯然難以杜絕這一現象的發生。

可以佐證的是,在本次深圳和上海等地的檢查中,發現“老鼠倉”的現象依然較為嚴重。

信心是證券市場的長期發展基石,

“老鼠倉”必須要嚴打,但是為何屢禁不止?

除了人性的貪婪之外,

筆者認為在打擊“老鼠”的時候,對“老鼠窩”的整治力度不足,也是另外一個關鍵因素。

監管層曾表態,對出現問題的公司,不僅要嚴厲懲處當事人,而且要實行“連坐”,追究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領導的責任,對公司也要給予相應處罰。但從目前的跡象來看,這一機制並未充分發揮效應,基金公司也並未給出足夠的誠意來檢討錯誤。

“老鼠倉”事件爆發後,基金公司都站出來紛紛推脫責任。但公司沒有關係嗎?

作為基金管理人,內部人員的“老鼠倉”行為損害了基民的利益,起碼有失察之責。證監會在“捕鼠”之後,對基金公司卻沒有任何的重罰,那樣一來基金公司自然也就沒有自檢和補缺的動力。

目前,上投摩根等曾發生過“老鼠倉”的公司,也未曾向公眾正式道歉,顯然並沒有足夠的誠意去面對問題。

基金經理爆出“老鼠倉”,基金公司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

近期,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律師向證監會寄出了自己的建議書,請求證監會責令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公司退回“老鼠倉”基金收取的3億元管理費。

張遠忠律師拿出的法理基礎有二:

第一,按照“基金法”,

當基金財產受到損害以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包括但不限於訴訟在內的方式追回基金財產的損失。

但作為基金管理人的上投摩根公司至今也沒有追回唐建對上投成長基金的損失,顯然違背了自身的管理職責;

第二,中國的基金業都是信託制,

而根據我國“信託法”第36條,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在未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未予賠償前,不得請求給付報酬。

而據張遠忠告知,目前監管部門和上投摩根基金對此都沒有任何回應。

筆者從基金業和法律業其他人士處了解到的情況是,這一訴求從法律上具有合理性,但是沒有先例,操作起來難度很大。

但筆者認為,具有法理基礎的訴求,不能以操作難度大就將其拒之門外。在通過修法加大威懾“老鼠”力度的同時,不能放鬆對“老鼠窩”的清理,

只有採取足夠的懲罰力度,讓基金公司切實從制度和環境上去防患於未然。從操作層面看,

要求發生老鼠倉事件的基金公司退還管理費的確有一定難度,但是以明文公佈暫停新發產品資格等手段予以懲戒,是可以討論的。

来源: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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