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21 02:55:09拉麵~

補習班退費規定~

 教育部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廢止「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目前補習班退費,均由各縣市政府自行規定,過去規定只能退費總金額全額七成,最近各縣市政府都已經大幅放寬。由於本人從事的教學工作在高雄,所以提供的資料是以高雄為主。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修訂「高雄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自治條例」有關退費規定,依據補習班退費時間點訂定級距,以維護學生權益。


為保護學生參加補習衍生的消費權益,因此依比例、信賴保護及平等處理等原則,檢討修訂高雄市補習班的退費規定,以使退費更加合理。

新修訂的規定為,

(一)在實際開課日三十天前要求退費者,應全額退費。

(二)實際開課日十六天至二十九天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的百分之十;

(三)實際開課日前十五天內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的百分之二十;

(四)實際開課日起第三天上課前要求退費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的百分之三十;

(五)實際開課日起第三天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者,得扣除約定應繳納費用的百分之五十;

(六)實際開課日起逾全期三分之一者,所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至於補習班因故不能開課或未能依約定實施時,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天內全額退費或依比例退費。


不過有一點必須注意,如果你所報名的補習班的總部在台北或其他地區,那就應該依據其總部當地的法規,以地球村美日語中心為例,她們的總機構設於台北,因此必須依據臺北的法規:

一、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95.09.11修正發布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二)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七)收費超過一學期者,該學期部分適用前述規定退費,其餘所收費用應全額退還。(八)約定繳納費用總額,不得扣除補習班訂定之報名費、訂位金或其他收費項目。(九)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二.台北縣95.11.22新修訂補習班退費級距由原規定的三個級距規定學生於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僅能退費百分之七十;開課後未逾三分之一者可退費百分之五十;超過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修正為增為五個級距,且退費額度也適度提高,分別為開課前三十日(含)以前申請者可全額退費,開課日前廿九日內申請退費者百分之九十退費;至於開課後的退費標準,增加猶豫期間,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後五日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已繳納費用總額的百分之七十,開課後第六日起未逾三分之一者,應退百分之五十,學生在班期間若已超過三分之一,補習班可以不必退還當期費用。

叫屈者 2012-11-28 10:34:11

補習班法規只提時間上退費方式,那因內部老師打從開課就不斷換老師問題,嚴重影響學習,畢竟學費不是壹兩萬塊錢而已,難道這樣對消費者公平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