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24 19:05:28運宏

現行犯之逮捕

新聞報導,一名遊民為看王建民勝投的新聞報導,偷竊報紙卻慘遭超商店長毆打致死。觀看此一新聞內心百感交集。台灣自稱民主國家,然而在法律制度與人權保障上卻仍無法落實。在M型社會形成之際,有人坐擁豪宅,百萬名車代步,衣著名牌服飾。卻仍有人三餐無以為繼,為十五元的報紙而偷竊,僅為擁護心中偶像。該名遊民可能身無分文,又或者以偷竊為樂。但僅以十五元報紙一份而傷人致死,能不令人感到扼腕嘆息嗎?

從國家理論中可知,上古社會人類處於自然狀態之中,人人相互為戰,為避免彼此互相攻伐,人人交付自己一部分權利給國家,同意由國家制定法律規範人民行止,定分止爭,此即著名的社會契約論。現代國家的法律制度,無不立足於社會契約說的立論之下。因此,在法治社會之中,強調遵守法律,不許私人自力救濟,以武力保障自身財產。然而錯誤法律觀念,至今仍存在當代台灣社會之中。我國憲法第8條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上述規定,卻使多數人誤以為對現行犯施以暴力是理所當然之事。法律賦予個人逮捕現行犯的權力,目的在於避免犯人逃匿,增加警政機關追捕犯人的困難。非是賦予民眾懲罰犯人權力。此外,除逮捕犯人必要武力外,仍不許民眾任意施用武力。換言之,赤手空拳即足以逮捕犯人,當然不許個人以武器將之毆打成傷。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執行公權力之員警於執行拘提或逮捕時,對於被告之身體應加以注意。第90條規定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逃脫者,得施予強制力,但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依舉重以明輕的法理,執行公權力之公務員不得對被告施以逾越目的強制力,當然民眾亦應遵守。

然而常見的現象是,民眾在逮捕罪犯時,往往飽以拳腳,圍觀群眾偶有偷揮一拳,或施以暗腳,自恃為正義代言人,懲罰犯罪卑劣行徑。殊不知此一行為已然觸犯法律。此種場景在警方偵破犯罪後,拘提犯人前往犯罪地點,施行犯罪模擬時,最為常見。從新聞片段中往往可發現,群眾簇擁而上,一陣拳打腳踢,而警方人員冷眼旁觀,視若無睹。這不僅是公務員的怠惰,同時象徵台灣法學觀念有待加強。從而可知,台灣在民主化的過程中,仍處於制度層次的發展,一昧模仿西方制度的發展,在具體實踐上,從執行公權力的公務員到市井小民對於真正法治精神卻缺乏了解,無法在思想層次上得到全面的發展,凡此都令人感到挫折與心痛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