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0-05 23:51:24運宏

婚前契約保障了什麼?

由於女權意識高漲,對婚姻的不信賴感,婚前契約的概念應運而生,然而婚前契約究竟有多少的功能,頗值得玩味。常見婚前契約內容大抵可分為冠姓、住所、夫妻財產制、家庭事務分工、家庭生活費、自由處分金、子女姓氏、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等。由於婚前契約不可以預立離婚條件,否則即為違反風序良俗而無效。因此,違反婚前契約規定者,所能給予的懲罰,僅有罰錢一途。遇到有錢的另一半,當然可能得到豐厚補償,但是遇到身無分文的賴皮鬼,此一契約又能保障什麼!

預立離婚條件的婚前契約,違反善良風俗而無效。超過合理限度的婚前契約,亦有違反民法1052條離婚要件之虞,成為將來一方訴諸離婚有利的書面資料。如此一來,婚前契約豈不成為預先判決婚姻破裂的文書。筆者看完現代婦女基金會所提供婚前契約版本資料,心情著時令人盪到谷底,婚姻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之上,家庭事務的分工須秉持互助合作之精神為之,如一項一項、巨細靡遺的規定,將婚姻生活當成同居室友間,彼此分工的規約,如此的婚姻生活想來令人感到恐懼。倘若夫妻一方有無法履行書面契約分工規定事由時,另一方拒絕代為履行。又若一方僅負責履行自己義務,對於他方義務,雖舉手之勞,仍不為分擔時,恐怕爭端頻生。婚姻契約於此點觀之,未能解決婚姻生活的爭議,反而增添不必要的困擾。

婚姻建立在互信的基礎之上,當彼此的互信需要白紙黑字,則這種信賴關係便有瀕臨崩潰的危機。往昔,經濟來往端賴彼此信賴關係而建立,生意人一諾千金,誠實無欺,將信用視為人際往來的基本規範,無須書面契約,人人奉行不悖。至近世以來,法律逐步介入私人關係之中,書面契約成為往來交易的準則。然而,違反契約規定,鑽契約文字漏洞者,比比皆是。契約功能反不如往昔口頭承諾所帶來的誠實無欺。由此觀之,法律規定並無法確保預定目的的實現,其存在目的僅在一定範圍內,預防交易風險的發生。

婚姻旨在實現男女彼此終生共營生活關係為目標。因此,婚姻關係的存續與否端賴男女共同經營,彼此包容尊重。今日以契約預先將彼此權利義務加以規範,雖然兩造雙方因此保有最低生活品質,但是彼此互相扶持的高貴情誼則將難以建立,原因即在於契約具體規定消弭了彼此扶持互助的基本價值。通常一種最常被錯誤解釋的法律現象,就是誤以為遵守規定即是符合社會規範,同理,婚姻契約也容易被視為遵守相關規範,即是完成了婚姻義務。如此的婚姻關係,恐怕難以為大眾所接受,亦非立約當時所期待的婚姻關係吧!

婚姻生活的幸福快樂建立在雙方付出與努力,今日社會人人自私自利一方面期待他人努力,另一方面自己吝於付出,欲以婚前契約保障婚姻生活的幸福美滿,無異於緣木求魚。另外,期待法律保障婚姻幸福,更是無稽之談,民法1052條所定之離婚要件,現行法律實務對於離婚要件逐漸採寬鬆解釋,夫妻生活有難以維持事由,大多判決離婚,使男女雙方重獲單身自由。從而法律仍無法保障婚姻幸福,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婚前契約仍無法維持婚姻幸福。基於上述,婚前契約存在目的為何?難道僅僅是為了金錢滿足而訂立,倘若該契約建立在金錢慾望的滿足上,則婚姻與買賣何異,由此觀之,婚前契約立論基礎,恐怕仍存在著不當與錯誤。

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同時亦是最低程度的道德價值。而具有高度道德倫理性質的婚姻關係,竟然需要最低道德的法律加以規範,如此豈不荒唐且令人感到扼腕。法律人習慣以法律作為一切價值的判斷基礎,殊不知法律規範有其範圍與侷限,在人倫關係中以法律加以拘束,不僅不恰當且違反人性尊嚴,同時過度擴張法律的範疇,造成法律干預道德的現象。因此婚前契約的存在是否恰當,值得探討。

另外,民法關於契約規定,僅以雙方意思合致,契約即為成立。並無須書面為之。因此,冠姓、住所、夫妻財產制、家庭事務分工、家庭生活費、自由處分金、子女姓氏等問題,由雙方協調,意思合致,契約即為成立。以書面為之,顯屬多餘。基於上述理由,筆者認為以定型化婚前契約,規範婚姻生活,並無法實現婚姻生活的美滿。同時亦難以保障良好的婚姻生活。並增添夫妻一方得以拒絕履行婚姻生活其他重要事務,彼此分攤的義務。反而增添婚姻破裂的危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