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6 00:53:54苦行者

法學淺淡-是奴隸?還是責任?

 除了那操死人的15門法律學科外,個人最關注的法律即是『勞動基準法』。若有機會再深造進修,該領域必將是個人論文首選。企業之本,即資本,資本之義貴在人力,人力掌之,事務則利之。勞動基準法自民國73年制定以來,雖陸續有相當的修正,然真正落實者,實不多矣!

觀今重視個人權利之環境下,經媒體不斷揭露勞工工時過長,致過勞死之案例,曾出不窮企業主本身不守法外,勞工習財如命之台灣另類奇蹟裡,該法之約束,實已被架空法律之落實,除了政府之宣導外,人民本身『主觀權利』之認知,亦有所不足受委屆,想投訴,心膽懼,沒頭路,全家人,西北風,難維生,即忍氣,又吞聲再者,企業主對責任制的錯誤適用,其居心叵測,功利主義則一例又一例可憐勞工們,敢怒不敢言,為誰辛苦為誰忙,責任一聲盲盲盲…

立法院於100年6月13 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加重罰則外主管機關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落實的程度會如何,真的也實難以預測,誰叫台灣人那麼愛錢,愛錢也愛到『塑化』至揚名海外,亦可為另類台灣奇蹟…!!

 

基於文章責任,個人即將勞委會核可之『責任制適用人員』大致整理如下:

  • 首長、主管以及獲有配車人員之駕駛。
  • 銀行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
  • 資訊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之主管人員,以及系統研發工程師與維護工程師。
  • 法律服務業僱用之負責事業經營管理工作之主管人員,以及法務人員。
  • 個人服務業之家庭幫傭及監護工。
  • 廣告業僱用之經理級以上人員,以及創作人員。
  •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助理人員具會計師資格。
  • 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 保全業之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人員。
  • 保險業之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領有登錄證者。
  • 房屋仲介業之不動產經紀人員(含業務主管人員)。
  • 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
  • 托兒所保育員以及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監護工。
  • 中央銀行首長隨扈。
  •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辦公室之技工、工友。
  • 外交部協助接待外賓之技工、工友。
  • 考選部闈內工作之技工、工友。
  • 法務部相驗車駕駛。
  • 廣告業客務企劃人員。
  • 建築師事務所之個案經理人員、建築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 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
  • 台北市政府新聞處隨同市長行程之專業攝影技工及採訪車駕駛。
  •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抽水站操作人員。
  • 國防部非軍職之保防員。
  • 電影片映演業之主管人員。

  • 證券商之外勤高級業務員、業務員依「證券商及業務人員管理規則」領有證照者。

  • 海軍所屬各造船廠指泊工。

  • 管理顧問業之管理顧問。

  • 電視業之發射站、中繼站及轉播站等外站台之工作人員。
  • 公營事業單位於立法院列冊之國會聯絡工作人員。
  • 一般旅館業鋪床工。
  • 室內設計裝修業之個案經理人、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 總統辦公室工友。
  • 立法院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 營造業專業規劃設計人員、工地監造人員。
  •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之計畫主辦人員、工程規劃設計人員、監造人員。
  • 各縣、市抽水站操作人員。
  • 總統府秘書長辦公室工友。
  • 立法院立法委員公務座車駕駛。
  • 交通部所屬各港務局港勤工作船舶之拖船、起重船船員。
  • 廣播業之發射台、轉播台等擔任輪值班務之工務人員。
  • 於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歸屬於生物技術服務業之事業單位所屬實驗室及研究室之研發人員。
  • 「美容乙級」、「男子理髮乙級」及「女子美髮乙級」之技術士證照之工作者。
  • 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工友。
  • 事業單位自行僱用之警衛人員。
  • 學術研究及服務業之研究人員。
  • 依畜牧法規定執行家畜禽屠宰衛生檢查之人員。
  • 會計服務業僱用之會計師。
  • 電影片製作業之燈光師、燈光助理、攝影師、攝影助理、電工人員與專責拍攝現場升降機操作及軌道架設之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