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10 01:24:15苦行者

『罪行法定主義』-啥?偷拍竟沒事?

《唐律》「無正條不為罪」,意即『無成文法條不得使人入罪』。

法諺:「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兩者皆說明,『罪行法定主義』之概念,法律無規定,即不能對人民論罪科刑!

字義之間,淺顯易懂,但『真正』了解者,或許只有法學基礎的人『尚能』知曉。

不過,現今媒體力量之強大,其傳播之神力,可謂無遠弗屆矣

『法定主義』的意涵,人民多少有『知』的意象,而鮮少知其之『理』

白話點:就是法律保留原則,此為憲法層次,亦代表,人民不可在法律規定下,接受論罪科刑其實在德國的學者,即有以此一概念,寫了許多論文和文獻。

今我會想以此概念,作開頭,始乃台灣的刑法中,雖有形式上之立法但實質上仍有許多忽略了『該當罪而不入罪』之反位條文。

案例:

『賴小輝在捷運站,看到許多穿著短裙的高中妹妹和上班的OL們,見獵心喜,即拿起手機尋找一位漂亮的高中妹妹拍攝裙下隱私部位,但可能太緊張之緣故,將手機拿反,拍攝到高中妹妹的雙腳腳踝及腳根部位,賴小輝有犯罪嗎?』

該案例即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878號判決,告訴你,賴小輝無罪!!!

為什麼?死變態竟無罪?!判決理由,即說明:

『刑法第315-1第2款之構成要件乃,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倘屬公開而非隱私之身體部位,顯非妨害秘密罪所欲保護之法益,自與構成要件不合。

高中妹妹的雙腳腳踝及腳根部位,該等部位並非身體隱私部位,核與犯罪之構成要件不合!

今要討論的重點不是,媽的!!!,恐龍法官又來了!!!

而是該罪條文的缺失,以上賴小輝的行為,就算沒拍到私密部位惟若以未遂犯之主客觀混合理論,就行為人之犯罪計畫,按一般客觀之第三人之立場,其行為已對高中妹妹的隱私法益造成危險,當賴小輝以手機拍攝時,即以達著手程度,自應論以『未遂犯』。

只可惜,該條並沒有罰『未遂犯』,法官在判決時,自不可能無中生一條法律來判給他關。以這案例是希望有機會看到此文章的人,不論是否有學習過法律,能多少有一些許了解。

故且不論該立法上的缺失,就法益上的保護而言,對人民之隱私實有不妥之處,就法條之文義,該罪似為『實害犯』,但就一般人之情感,應屬『危險犯』,只要有偷拍行為,即應屬『既遂』,不可應『沒拍到隱私的部位』不然對隱私法益的保護及一般道德情感之觀點,著實令人感受法律保護之不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