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1 00:34:21苦行者

論詐欺(二)

承上篇,接下來論及第二個構成要件重要因素:

(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

陷於錯誤係指相對人因詐術的行使之下,其主觀上的認知和事實上的情形不一致。相對人因為對該表達的資訊中有所認識,進而致使有陷於錯誤的狀況產生,倘若該相對人對資訊的傳達的不了解其義,也未具認識,就不認能為有錯誤的情形發生。不過在該罪章中,立法者為了保護其仍應享有的法益下,亦有『準詐欺罪』(刑法第341條)之設立,針對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形者,有適度的保障。

再者,機器也不會發生認識上的錯誤,因為機器只針對既設定好的指令作接受,無法對指令的內容作真假的判斷。所以向自動販賣機丟假幣或假鈔,不能成立詐欺罪,不過立法者也亦針對此設立禁止規範,保護所有者之財產法益。

如何才是『陷於錯誤』的認定,應評估行為人所傳達訊息的內容及行為人與相對人對訊息判斷能力的地位差距。倘若所傳達的訊息雖屬虛構,但因其不會讓一般人相信為真所以不算是詐欺;不過若是一般人不易理解或輕易判斷的事物者,或者對訊息判斷能力地位特別弱的人,行為人所傳達的訊息即使內容上並非完全虛構,但仍有可能使其陷於錯誤比如我住在鄉下的阿嬤,相信廟口的商人,每次都會去廟口聽人家賣健康食品,說可以對老人家骨質疏鬆有非常之功效,結果咧,只不過是一般的保健食品,因為阿嬤無法判斷藥性,全因商話唬爛而購藥,所以呀,她老人家已是陷於錯誤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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