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8 00:43:53極地牧羊童

批判與司法自我節制

那天跟同學X吃飯聊天,原本是談讀書方法或學習經驗的分享。但是不知覺地,便談及其他同學們的學習狀況。我這人是很愛有意見的,於是便提到了幾個同學或是一些常常在圖書館唸書的人。提什麼?提到了他們的讀書與學習狀況。

有些人的讀書狀況成了我口中的負面教材。但有幾個人,由於也算是麻吉,我就對他們的批評非常保守。也許也是怕X同學誤會我意思,總之我在批評中不斷地為麻吉們著想,想著:也許他這樣做是因為....、至少他開始唸了,總會摸索出來...

這讓我想到美國憲法中的學習。本文並非是要頌揚大法官們的智慧。而是想提一段生活中的思想歷程,而以此與課堂上學習作很粗淺的相互關連。

美國憲法發展中,曾經一度出現所謂司法積極的現象。司法什麼都管,什麼都不准,反而阻礙了國家與社會的進步與許多領域的發展。 作為如此思維的反思,是所謂的司法自我節制。大法官們在進行違憲審查時,非但對於立法者寬鬆,還幫立法者找理由! 在判決書中,不時可以看到大法官們說:立法者或許已經認定...、立法者或許就認為...必要性很高、....立法者也可以認定...由此可以知道這是有多麼的寬鬆!

這理論同時相信民主政治的發展。認為這社會需要什麼,該有什麼,缺少什麼,自然會在民主政治歷程中找到定位或解決。這不就跟我相信麻吉們「至少他開始唸了,總會摸索出來..」有相同道理?

前幾天提到了反求諸己,我覺得自我節制這倒是比反求諸己更是實際。
反求諸己,已經是把責任轉到自己身上,我想就算不是聖人也至少是賢人才能徹底作到這種功夫吧?

附帶提的是,這種自我節制,我總覺得一定程度上跟德國憲法理論中的機關忠誠有點像。不過機關忠誠的本位主義似乎強度比司法自我節制強很多,畢竟是種審查立法跟行政間的理論。

總之,我還是想把這樣的思維歸到二元模式的思考,只不過相互拉扯的部分更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