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岸】招標從來不等於開放
地方自治或者地方分權,是台灣解嚴後社會發展去中央集權的治理一環,八年前我還住在台北的時候,曾懷著莫須有的首城居民之心,認為中央應將許多權利/權力釋放給地方。搬到花蓮以後,漸漸發現當初的莫名歉疚也只是一種政治正確、一廂情願的想法,現實上有許多可疑。
也不僅是有沒有單位去標的問題。我有不時去看文化局採購案的習慣,當然也不時會聽說又有哪個案子沒單位去標的情形,但長期以來光看公告的採購案計畫名稱與經費,不難想像其中要做的事情與所得的經費之間十分吃緊,有時文化局也會在案子裡附加,希望得標團隊在執行結束後可協助文化局撰寫下一期的規劃案,讓他們可向中央繼續爭取經費。在盈餘計算偏低的情況下,一些計畫勢必落在本地的單位手上,但這非但不能保證「在地性」的建構,還時常加劇花蓮藝文環境的艱困。原因是,藝文標案屬性多樣,有些標案的確能落在屬性相適的單位,有些標案則否,一方面也是因為本地單位的業務方向無法完全對應文化局所有業務項目,而且本地單位普遍資本額很小,對當前藝術文化環境的認識又不夠,加上仍然需要從計畫中留下持續運作的經費,對倚靠公關而非專業能力營運的單位而言,其中又有多少預算比例是不得不拿來餵養地方派系的,亦非陽光底下新鮮事。凡此種種,最糟的情況是導致看似多元開展實則原地踏步的惡性循環,投入其中的公務預算與花蓮藝文環境的持續性之間的關係是緊密或微弱,需要打上很大的問號。
譬如,當一個表演藝術相關的採購案,是用經費多寡而非基於展演內容決定邀請哪些團體,加上承辦單位若只是用二房東的態度與團體聯繫,也缺乏對表演藝術的認識,就只是重覆削價競爭的經營方式,也不能及於演出之外的其他推廣環節,船過水無痕。
曾在一場文化局邀請表演團體的內部座談上聽到,表演藝術課一整年只有一百萬活動經費,限於地方縣市財政,以及地方政府對於藝術文化業務的粗淺看待,文化局必須撰寫各種計畫向中央爭取經費,這一點自是必要,只是計畫從來不等於視野,經費從來不等於品質,招標從來不等於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