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2 11:32:48老師

鑑定與安置-安置

安置
個案經鑑定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後,召開校內安置會議。 

(一)安置會議時間:每年六月。

(二)安置會議參與人員:
‧校長、教務主任、輔導主任、特教組長、資料組長、輔導組長、級任老師、資源班老師等資源班推行小組成員及個案家長。
‧學者專家及市府長官。 

(三)安置原則: 
最少限制環境原則:安置場所應為其最少限制環境,以得最大發展機會。 
就近安置原則:安置時考慮學生所居住學區,就近上學以減少交通往來時間。 
個別化教育原則: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應依據學生之個別教育需要,若該學生之個別教育需要有所改變,應重新評估其安置之適當性。 
彈性安置原則:身心障礙學生狀況有明顯改變或不適應情形者,得調整其安置方式。

(四)參與原則:
依特教法第十二條安置身心障礙學生,應於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安置會議前七日將資料送交學生家長,家長得邀請教師、學者專家或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會議。 

(五)安置會議的流程:
‧資源班的功能與實施方式。
‧資源班的教材教法與上課方式。
‧鑑定、安置的標準。
‧說明安置的原則。
‧達成安置決議。
‧請個案家長簽「家長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