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12 11:31:09老師

鑑定與安置-鑑定

鑑定
(一)鑑定時間:依各縣市公布時間為準。 

(二)鑑定人員: 
心評小組成員部份:鑑輔會聘任曾修習教育診斷學分並領有心理測驗証書之合格教師擔任。 
其他醫療復健專業人員部份:包括醫師、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聽力檢查師、職能復健師等相關專業人員。由鑑輔會視需要,以約聘方式聘用,提供必要時之鑑定協助。

(三)鑑定標準: 
依據「特殊教育施行細則」及「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所列鑑定標準為實施依據。

智力測驗方面:
‧個別智力測驗在正常程度以上 。(修訂魏氏兒童智力量表,全量表分數在七十分以上)。
‧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魏氏兒童智力量表語文與作業智商相差二十以上)。 

學業成就方面:
‧國語科或數學科學業成就未達六十分或百分等級三十五以下,經評估後確定。
‧普通教育之補救教學無顯著成效者。(以課程本位評量自行編製成就測驗,經測驗兩次均不合格者)。
‧注意力、記憶力、聽覺理解、口語表達、基本閱讀技巧、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或推理能力等有顯著困難者。
‧其他顯著障礙,因故無法納入特殊班教學者,應符合該類特殊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之規定。
‧有醫院診斷證明為相關障礙,適合接受資源班輔導者。

※ 注意事項:在鑑定前需經家長同意,並請家長填寫「鑑定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