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31 12:51:49沉默螺旋

時論─李登輝別替台灣兵認祖國

 

時論─李登輝別替台灣兵認祖國

前總統李登輝對日感情深厚
前總統李登輝。(圖/中時資料照)

前總統李登輝在新書《新.台灣的主張》中,形容自己是「接受日本統治時代教育,並且成為志願士兵的台灣青年。」當年與哥哥志願成為日本兵,「一心懷抱著為國家挺身作戰、光榮赴死的理想。」近日又投書日本媒體,大談二戰期間的台灣人「身為日本人,為了祖國而戰。」

我相信:李登輝的說法是他的「本音」(真心話)。可是,這種說法是台籍志願兵普遍的經驗嗎?

二次大戰之初,台灣人並沒有資格當「日本兵」,只能當「軍屬」或「軍伕」,到中國大陸華中、華南、華北各地,協助日軍作戰。「軍伕」擔任炊事、衛生、搬運「兵站物品」等後勤工作。「軍屬」則大多為中學校畢業生,懂當地語言,擔任通譯、宣撫或調查工作。

1942年,太平洋戰爭情勢逆轉,日本才開始在台灣徵「志願兵」。根據日本厚生省的記載,從1937到1945年間,台灣總督府總共招募了軍屬、軍伕12萬,軍人8萬,總共20萬;其中3萬多人陣亡。在台灣志願兵中,有一些人被派到南洋去當「盟軍戰俘營監視員」。他們所受的「基本軍訓」之一,就是學習如何打耳光。到了南洋之後,他們「穿著英挺的日軍制服,背著上了刺刀的步槍,在俘虜營前站衛兵」,命令被日軍俘虜的盟軍士兵「挑砂石、挖地洞、採銅礦、建機場,在最飢餓的狀態下做苦役。」在必要時候,他們也會在日本軍官的指揮之下,凌虐戰俘。

戰後的紀錄顯示:盟軍在日軍俘虜營中總共有35萬人,每100名俘虜中有27名死亡,是盟軍在德國和義大利戰俘營中死亡率的7倍。在戰後的審判中,有173個台籍「日本兵」被起訴,其中26人被判死刑。另外7個人因為「於北婆羅洲的美里及其附近,射殺及刺殺46名俘虜」,一審被判死刑,一個月後再審,改判10年徒刑。

在《大江大海》中,龍應台提到:2009年,她循線到彰化縣和美鎮訪問7人之一的柯景星,對這位已經90多歲的老人進行訪談。他描述當時狀況:「我們十幾個人把4、50個俘虜圍起來」,「隊長杉田鶴雄就命令我們殺人。不服從命令,我們就要被殺。」「之前有教我們刺槍術,教刺槍術的教練是在天皇前面表演第一名的。」「隊長一聲令下,就統統用刺刀刺死。」

戰後審判時,這群台灣兵坐在椅子上,軍事法庭安排澳洲俘虜出庭指證,「一個耳光換5年」。柯景星當場被判死刑。他的感覺是「我真的要死了嗎?死了還沒人哭啊!」「第二天改判10年,很高興!」他被關7年半之後,因為英皇登基才被特赦,回到台灣。

我想請教李登輝先生的是:上一代的台籍「志願兵」真的是「日本兵」嗎?他們有罪嗎?他們應當受到這樣的懲罰嗎?李登輝說:「在軍隊裡,有時被反覆摑掌,或被迫洗丁字布,但我並不記得有什麼特別嚴苛的待遇。」當時負責訓練的日本軍士官經常嘲笑台灣兵:「人人嫌避的軍隊,居然有人志願進來當馬鹿」。「馬鹿」一辭很難有適當的中文翻譯。李登輝應當很了解這句話的意思吧?

(作者為台灣大學心理系教授)(中國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