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27 15:23:16Aistesia

《普遍詮釋學》文法的詮釋面向73.

原文翻譯:

 

C.論兩種元素在量的方面上的理解

 

筆記:順著從《導論》21小節而來的談論。困難在於語言歷史當中的許多語言用法必須要被說明。

 

73.在所有所謂的同義字當中,理解得過多或過少是可能的。

如果人們強調了[同義字的]一個和另一個之間的差異而那裡[的差異]是作家所忽略的,[那麼就]理解得過多;在相對的實例當中則是[理解得]過少。

同義字的說明。「所有」[同義字]有賴於此一命題,即沒有完全嚴格的同義字。1.一且同一個類別不是藉由在一且同一個語言當中的兩個符號被表達出來,這是如此必要,就像兩個類型不是一且同一個語詞的基礎這個原則一樣。人們無法發現一個原則與此相對立。

    2.如果一個語言是起源於許多方言的多重性,[那麼]似乎對於同一個類別將會有許多不同的符號來表示。但是,一方面,此一類別的共同統一性將會被分開,並且每一個符號的個別決定性是為了一個確定的領域而發展起來,另一方面,每一種方言,就像每一種語言,都有屬於他們自己直觀事物的方式,所以甚至在最初諸類別並不已經是相同的。

    3.同義字通常之所以存在,是[由於]它們最初起自於完全不同的關係,但經常在同一個經驗對象上相符合,並且不可否認地總是在或多或少的不確定的用法中,因此最後變得混淆在一起。它們就像兩個圓,圓心的距離小於它們的半徑的總合。它們的區域的外在部分因此相符合,然而內在部分仍然保持分離。

 

註:

 

73-1.《導論》第21小節說了什麼?理解有量的方面和質的方面,量的方面所對應的是文法上的詮釋,質的方面所對應的是技術上的詮釋。

 

73-2.兩個同義字不能是兩個完全相同的語詞,否則它們就不會是兩個語詞。這和第13小節的談論沒有兩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