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8 10:03:04Aistesia

《普遍詮釋學》文法的詮釋面向9.

原文翻譯:

 

9.這對於語言的形式要素同樣是有效的,就如同對[語言]的內容要素有效一般。

這兩者之間的對立藉由介系詞而被調和起來,就介系詞的內容而言,它們是屬於形式要素;就介系詞的形式而言,它們是屬於內容要素。在介系詞與實際的語詞之間存在著語言的其他部分,它們類似於介系詞,像是代名詞與形容詞,而這些[介系詞、代名詞和形容詞]在次序上差不多僅僅是形式,因為形式有部分必然地跟隨在它們之後,而且有部分也和它們具有同等的意義。

 

註:

 

9-1.就內容上而言,介系詞只有和名詞或動詞連用的時候,才能具有它的意義;就形式上而言,當介系詞和某些名詞或動詞連用時,它則可能改變了該名詞或動詞本身的意義,此時介系詞本身的意義必須由它所在的脈絡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