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13 09:46:24Aistesia

《普遍詮釋學》文法的詮釋面向4.

原文翻譯:

 

4.如果解釋[活動]要能成為一種分離的技藝,語言的要素必須就它們自身而言是無法[具有]確定的[意義]。

如果人們只能在每一個語詞和[語詞的]組成結構之間的關係中來思考一件事物,那麼沒有什麼事情是比認識這些要素更為必要的;這些要素只能是文法。

 

註:

 

4-1.解釋活動為什麼是一種分離的技藝?在《導論》第24小節有相關的談論。

4-2.就詮釋學而言,任何一個語詞就其自身而言並沒有確定的意義。唯有在一個特定的脈絡當中,語詞的意義才能被確定下來。語詞沒有特定的意義和語詞沒有意義是兩回事。

4-3.單純是語詞的組合也不一定能夠產生意義,使語詞的組合能夠產生意義的便是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