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07 10:06:28Aistesia

《普遍詮釋學》導論28.

28.整體可以暫時被理解為一個獨特的屬以及[對於]屬的直觀,即[對於]整體的形式上的理解必須先於[對於]個別的實質理解。

首先,人們能夠擁有[關於]屬的知識,是藉由隸屬於其下的獨特個體;但是在時間順序上,人們也能藉由最初期的屬來獲得這樣的知識,並且在這些最初期的屬裡面,人們也能夠見到一個屬如何作為新的屬而從較為人熟知的、舊有的領域中產生出來。隨意的創作絕對無法成為一個屬,並且只能夠以一種附屬的觀點被理解。

 

註:

 

28-1.史萊馬赫似乎很喜歡用種(kind)和屬(genus)來描述事物之間的從屬關係,這裡他就把整體比喻為屬,而個別的部分其實便能夠看成種來理解。但是這樣的比喻是否恰當呢?我們很容易便會回想起關於抽象概念的爭論,然而對於史萊馬赫而言,抽象觀念的存在似乎是一件不證自明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