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1-02 15:42:23Aistesia

《普遍詮釋學》導論23.

原文翻譯:

23.首先,沒有一個被給予的表述只藉由它自身就能被理解。

因為對於作者的知識必須透過[技術的詮釋],也必須透過文法的詮釋來協助。對於對象的知識必須透過[文法的詮釋],也必須透過技術的詮釋來協助。

 

註:

 

23-1.不知道是英文版的排版缺失還是德文版原本就沒有第22小節,手邊沒有德文版原本可以對照,所以編號按照英文版的排定。

 

23-2.一個表述不能只藉由它自身就能被理解和一個表述只藉由它自身就不能被理解是兩回事。這裡史萊馬赫所指的意思是前者,每一個被詮釋的對象,都必須以文法的和技術的詮釋來加以詮釋,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