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9 19:13:14Aistesia

《普遍詮釋學》導論18.

原文翻譯:

 

18.但這並不是這樣一種情形,一個[詮釋的]面向通往較低的理解,而另一個[詮釋的]面向通往較高的理解。

人們曾以這樣一種方式來談論較高的和較低的詮釋,然後將文法的詮釋稱為較低的詮釋;但文法的詮釋也發現了許多對作者自身而言是沒有意識到的東西,因此而通往了較高的理解,就像技術的詮釋經常必須處理那些只是較低的理解的對象。

 

註:

 

18-1.史萊馬赫並不想讓他所說的詮釋的兩個面向變成這樣一種從屬關係:即其中一方高於另外一方,而大多數人是很有可能這樣去設想的,並且通常是將文法的詮釋設想為僅僅通往較低的理解。

 

18-2.史萊馬赫舉例說明了即便是文法的詮釋,也能夠通往較高的理解。但在此他並無詳細定義何謂較高的或較低的理解,目前能夠明白的,便是較高的理解乃是指能夠發現作品當中連作者本身都沒有意識到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