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30 15:38:33Aistesia

《普遍詮釋學》導論19.

原文翻譯:

 

19.這兩個[詮釋的]面向與每個對象之間的關係並非是均衡的。

在每個只能被認為是複製知覺的事物那裏,表述者的重要性被減弱了;在每個複製情感的事物或作為將自己以表述者意志顯現出來的事物那裏,表述者則來到前面。在最高等的對象,即哲學和文學那裏,這兩者[詮釋的兩個面向]則是均衡的,因為在哲學和文學中,有最高的主體性也有最高的客觀性。

 

註:

 

19-1.兩個詮釋學的面向,在面對不同的對象時,所占有的比例也隨著不同。

 

19-2.知覺一般所指的是藉由感官所覺察到的內容,根據脈絡來看,這裡的知覺所指的應該是對於表述的知覺:我聽到一個表述,我看到一個表述等。不管如何,表述必須在語言當中被思考,所以屬於文法的詮釋面向。

 

19-3.史萊馬赫在此作出一個區分:最高的主體性和最高的客觀性,前者可以藉由技術的詮釋,後者可以藉由文法的詮釋來達成。但他不是要將主體性與客觀性作一分割,而是要說明只要是詮釋的對象,同時都包含主體性與客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