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7 13:13:53Aistesia
《普遍詮釋學》導論15.
原文翻譯:
15.這兩個任務的相容性從表述者和語言的關係來看則是不證自明的; 表述者是語言的[發音]器官,語言是表述者[特有]的語言。
1.語言對所有表述者而言是一種指導性的原則,因為不僅在消極的意義上,表述者不能脫離包含在語言當中的思想領域;而且在積極的意義上,因為語言指導著表述者對於語言當中的各種關係進行結合。因此,每一位表述者只能說語言想要的,而他就是語言的[發音]器官。
2.每一位表述者(他的表述能夠成為一種對象)自己是以一種獨特的方式在從事或決定著思想的方式。哪裡有新的對象和新的趨勢使得語言更為豐富,哪裡就總是有獨特的個體開始進行語言活動。
3.既非語言也非個體能作為一個具有創造力的說話個體而存在,除非它們是藉由兩者間的關係存在於彼此之中。
註:
15-1.表述者是語言的器官這個觀念令人聯想到海德格的晚期思想:不是人在說話,而是語言藉由人在說話。但是這裡我們不應當把史萊馬赫和海德格混為一談,因為海德格那樣說的目的是消除他早期哲學當中過多的主體性思考,史萊馬赫所要表明的則是語言和表述者之間的互相依存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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