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4 16:50:11Aistesia
《普遍詮釋學》導論12.
原文翻譯:
12.就最高的意義而言,詮釋學的目標就是理解。
較低的準則:人們對事物已經有了理解,就表示確實掌握了事物而沒有遭遇到矛盾。較高的準則:人們只有在事物的所有關係之中和事物的脈絡之中對事物進行了重構,才算對事物已經有了理解-這也包括人們理解作者比起作者理解他自己還要更好。
註:
12-1.從較低的準則來看,只要沒有遭遇到矛盾或者消除了不確定的部分,便可以說我們對事物有所理解。但是這樣的說法,背後始終隱藏著一個達到理解的絕對標準,或者說事物本身的知識。
12-2.從較高的準則來看,所謂的理解,必須將事物放在它原本所屬的關係脈絡當中加以掌握。這同樣是在詮釋學當中一個很重要的命題:部分與整體的關係。
12-3.為什麼我們能夠理解作者比起作者理解他自己還要更好?因為作者不一定能將他自己的關係脈絡當中考查清楚,一方面是因為歷史條件的因素,一方面是作者本身沒有意識到的因素。作為一個後繼者或旁觀者,我們比作者更能了解他所處的關係脈絡為何,進而更好地了解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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