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20 18:22:35Aistesia

《普遍詮釋學》導論8.

原文翻譯:

 

8.詮釋學的文章一般起自於一些具有隱密目的的人。

神學家和法學家:對於前者而言,主要的事情便是在超出表述的真實內容之外做出合乎邏輯的詮釋;對於後者而言,經過了法典作者和獨斷的註釋被融合在一起以及起自於這種融合的濫用,詮釋學成為必要的[學科]。

 

註:

 

8-1.一開始對詮釋學有興趣的學者,不是為了詮釋學這門學科本身,而是這些學者想讓詮釋學服務於他們所在意的學科,像史萊馬赫下面提到的神學和法學。

 

8-2.神學家利用詮釋學的目的,在於使得一些宗教上的表述能夠獲得超出它本身所具有的內容的合理詮釋。

 

8-3.法學家利用詮釋學的目的,在於法典的作者所具有的原意,已經被後人的獨斷的註釋所混合,而這種混合甚至有其濫用的目的;因此詮釋學便是要將法典的作者所具有的原意與後人的獨斷的註釋這兩者分離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