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7-21 00:14:24小鳳
都是“家”字惹的禍
幾年前遇過這樣的情景,有一個人莫明其妙的要把我介紹給另外一個人認識,說了名字,別人問:「你是做什麼的?」我剛想答是教師,介紹人卻搶先道:「咪作家囉!哎呀!唔係,我都係介紹佢做作者好,未係作家,哈哈哈!」這種平日在電視劇的反派角色面上才能看到的嘴臉,當時覺得好無聊,也就懶得回應。那次以後倒下定決心,永遠不會在陌生人面前提自己平日有「寫作」,畢竟,在澳門,自稱和承認是作家或詩人,又或暗示自己是「寫東西的」,都很容易自招其辱。
為什麼有人會覺得「作家」比「作者」高級?大概是中文裡凡被冠以「家」的,都是比一般同業要偉大的吧,像「藝術工作者」與「藝術家」,「文學工作者」與「文學家」。可是,就「作家」與「作者」而言,理論上並沒有這種誰比誰偉大的分別。看百科全書,「作家」的英語對應名詞是“Writer”,意為以寫作維生的人,是一個職業的概念;「作者」的英語對應名詞是“Author”,雖然可以包含部分作家的意思,但它的主要概念是連同這個人之所以成為「作者」的出處──作品而言的,也就是說,舉凡稱一個人是作者,他或她一定是某一個作品的作者,作者本身是一個蘊含了「著作權屬」的詞彙,所以,這個世界上只會有人因為誰是不是某個作品的作者打著作權官司,沒有人因為作家的稱號而對簿公堂的。我們會說《狂人日記》的作者是魯迅,他是中國偉大的作家。在香港,大家會稱張小嫻為作家,小說作家,因為她是報章其中一個專欄的作者,所以我們也會稱她為專欄作家。
一個人只要是以寫作謀生的,理論上就可以自稱或他稱為作家,如果寫作是副業,可以是兼職作家。「作家」和「作者」其實沒有等級之分,要區分作家的高下,用好與壞,有名氣與無名氣,暢銷與滯銷,甚至一流九流無限流,其實更加有效。所以一直覺得,以為稱呼「從事寫作的人」為「作家」就是便宜了「作者」的行為,又或是覺得稱呼地方小如澳門的寫作人為作家就是吹捧,是很奇怪的想法。所以,如果再遇到文首那種情形,我一定會說:「我寫的,九流都上不了!」然後用電影《無間道》那句「出鈬行,預鰦要還」的語氣補一句:「寫得№,預鰦有麻煩!」
我知道澳門的寫作人多數不介懷別人對自己的稱呼,可是,還是要問一句:為什麼這種情況會在澳門發生?
(如果作家要領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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