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22 17:10:47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申請公司,公司登記,企業出售轉投股利 大減稅


工商時報【記者王信人/台北報導】



企業出售轉投資公司所配發的股票股利,要課徵最低稅負,財政部原來規定,其成本為零,昨天卻重新修正解釋令,放寬為面額10元,對有很多海外子公司、證券自營商、專業投資業者是一大福音,可少繳證券交易所得的最低稅負。

這個解釋令涉及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稅、最低稅負等3種稅,相互影響,頗為複雜。簡單而言,財政部在98年5月27日的舊解釋令規定,企業出售轉投資公司的股票、獲配的股票股利時,營所稅免稅,而且未分配盈餘,也沒有課稅。所以計算最低稅負時,企業出售股票股利,成本也不能認列,一律為零。

但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表示異議,因為企業對持投20%以上的轉投資公司股票,如果子公司帳上有盈餘,母公司的財務會計要依權益法認列入帳,不管子公司是否有分配股票股利給母公司,在未配盈餘稅中,母公司都會被課徵10%,而非完全免稅。

而且,外資企業的股票股利採總額扣繳20%,也是有課稅,並非完全免稅。因此,98年的解釋令,成本為零並不合理。

財政部昨天廢除98年的解釋令,發布新解釋令表示,最低稅負為所得稅的補充稅制,回歸到所得稅法規定,不必考量未分配盈餘稅,在所得稅法中,股票股利以面額10元為所得,併入所得中,因此,最低稅負中,出售股票股利時,成本改用10元計算。

舉例而言,A公司出售B公司的股票股利,每股市價55元,以前計算所得,成本0元,每股所得就是55元,乘上股數,加計到基本所得額中,計算最低稅負。

新解釋令,成本10元, 每股所得降至45元,再乘上股數,去計算最低稅負,所以可以降低稅負。

文章來源: 中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