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3-27 14:13:40a885yoyo

三審判決永豐餘公司因給付駐外津貼,須再給資遣費約95萬元!

a885勞動法律網/沈叔樺

永豐餘公司於八十五年二月間派員駐越南關係企業SYLVAN公司服務,每月除原領月薪外,並依原領月薪百分之百比例領取駐外津貼,駐外津貼由SYLVAN公司發放,並於「派駐海外地區人員管理辦法」中明文規定「駐外人員編制歸屬『海外室』,由總經理指定主管直接督導」,「駐外人員之每月固定薪津包含『原領月薪』及『駐外津貼』兩項……駐外津貼由派駐當地之關係企業發放或視關係企業及職務等因素,由公司核定將部分金額改為在台發放。」

於八十六年十一月永豐餘公司調該員回台北之海外室,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終止兩造勞動契約,給付資遣費時,未將駐外津貼計入。

永豐餘公司主張該員係越南關係企業SYLVAN公司所僱用,駐外津貼為該公司給付之薪資,非公司所給付,又公司僅投資越南關係企業SYLVAN公司百分之60%,其僅應負擔部分之駐外津貼應計入之資遣費。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該員依永豐餘公司之命令派赴SYLVAN公司服務,復依其指示返台工作,業務係其直接監督,駐外津貼數額亦其核定,並列為固定薪津之一部分,足見駐外津貼確實為永豐餘公司指示該員赴越南工作給予之報酬,自不因其與其關係企業,或與其他公司協議由以外之其他公司發給該項津貼,而變更該給付之性質,永豐餘公司應再給付資遣費約九十五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www.a885.com推薦您一本最便利的參考書『薪資結構相關判決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