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1-24 13:39:04a885yoyo

東雲紡織爆炸案,雇主須負補償及賠償責任,勞工另有多項職災補助

東雲紡織爆炸案,雇主須負補償及賠償責任,勞工另有多項職災補助!

報載位於台南縣六甲鄉東雲紡織廠元月18日下午2時許發生鍋爐爆炸,造成5死4傷1人失蹤意外,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據報後,立即指派該會南區勞動檢查所趕赴現場實施職業災害檢查,初步排除鍋爐引起,研判係與更換管線濾網,未依程序作業,致管內大量高溫熱煤或酯化物發生外洩。另該會為防止災害擴大,該作業場所已勒令停工,並進一步調查災害原因,追究相關人員失職責任。

此事件因未依程序作業,致管內大量高溫熱煤或酯化物發生外,洩造成5死4傷1人失蹤意外。明顯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已屬雇主有過失,非僅須對5死4傷1人失蹤之罹難家屬或受傷勞工,負起勞基法第59條之醫療、 原領薪資、 殘廢、死亡補償責任,並須依民刑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僱用人之責任),第一百九十二條 (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第一百九十三條 (侵害身體、健康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第一百九十四條 (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第一百九十五條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過失殺人罪),第二百八十四條 (過失傷害罪),若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勞保)或其他法令(例:團保)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補償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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